逻辑的训诫:立法与司法的准则--逻辑时空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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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1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1143377
  • 丛书名:逻辑时空丛书
作者:王洪 著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1月 
内容简介
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学科,其思维研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对所有人文与自然科学的介入与渗透,所有的学科,都体现出逻辑应用的痕迹。作为法学学科范畴的司法理论与实践,更是体现了逻辑的工具应用性特征。本书着重阐述立法与司法的逻辑基本准则和基本方法,以揭示逻辑在立法与司法领域里应有的地位与作用。
作者简介
王洪 1960年生,湖南人,198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硕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逻辑学研究所教授、所长、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北京市逻辑学会副会长、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从事法律逻辑与现代逻辑的教学研究工作。
目  录
前言:法律的生命
第一章 立法的准则
一、法律的明确性
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律的完备性
第二章 司法的尺度
一、法官的准则
二、法官的义务:公开判决理由
三、内部证成
四、外部证立
第三章 司法推理的艺术
一、法律推理的方法
二、事实推理的方法
三、判决推理的方法
媒体评论
基础学科包括数学、逻辑学、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地理科学和空间科学、物理学、化学、生命科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 逻辑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 ——政治家毛泽东   逻辑对生活、认识和哲学都是必不可少的。 ——逻辑学家金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立法的准则
  一、法律的明确性
思想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语言是思想的载体,是思想表达的工具。但自然语言并非完美无缺而尽如人意。自然语言是开放的,在意义上往往是不确定的。语词往往具有多义性,外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个语句往往既可以做这样解释,又可以做那样解释。自然语言具有不确定性,这是自然语言的一个特征。中国先秦的许多思想家从不同角度思考了语言的不确定性问题。比如,公孙龙子的“白马非马”之辩。人们认识到思想表达具有明确性是思想交流得以进行的必要前提和先决条件。正如金岳霖所言:“若所用的名词定义不定,则无谈话的可能,无语言文字的可能,当然也无逻辑的可能。”因此,表达思想应当注意具有明确性,这是人们思想交流的一项基本准则。
法律具有明确性应当是立法的一条基本准则。德国法社会学家韦伯就强调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提出的立法八大原则中,也包含有法律的明确性原则。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清楚明了、内部逻辑一致并且没有要求臣民为不可能之事”。法治是为克服人性的弱点以及人们行为的任意性而来到世间的。法律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红灯停,绿灯行,令行禁止,不能两可。制定法律就要制定如此明确无误的规则,切不可像那句不加标点符号的名言:“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由人任意标点。在刑法领域中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是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就更是要求法律得到明确的表达。刑法对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应当泾渭分明,不能含混,不能模糊,有罪就是有罪,无罪就是无罪。正如富勒所言:“从法律用一般性规则来约束和裁断人们的行为这一前提出发,任何刑事法律都应该足够明确,以便服务于这样的双重目的:一方面向公民们提出足够的警告,使他们知道被禁止的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为依法审判提供足够的指引。”如果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人们就不可能确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样的法律原则,需要严谨的立法语言去体现。法律语言应当以严谨著称,立法语言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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