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校名师讲义 司考国家司法考试全套8本 刑法+商经法+理论+三国+行政法+民事诉讼+ 三校名师讲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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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1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23702353
作者:三校名师 组编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内容简介
  杨帆编著的这本《理论法学(2015年版)》紧紧围绕大纲考点对理论法学的知识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结合法条规定和历年典型真题,知识覆盖全面、内容清晰明了、重点突出,能帮助考生形成系统的知识脉络,从而更全面地掌握理论法学的内容,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是复习备考这门学科的重要资料。
  本套丛书还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理论法学》
目  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法律规范体现的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故A的说法正确。对残疾人予以优待和保护主要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平等属于法的正义价值追求的内容,故BD两项的说法错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作用,故C项的说法正确。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国际人权与一国人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二)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即各种不同价值之问存在主次关系。
  (1)自由代表了最本质的人性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2)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
  (3)秩序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2.个案平衡原则。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是指为了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而必须侵犯另外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限度。
  (2)比例原则包括:
  ①适合性原则:限制人民权利之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所预期的目的,又称“适当性原则”。
  ②必要性原则:在适合达到目的的多种手段中,应该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又称“最小侵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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