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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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421
  • 字 数:350000
  • 印刷时间:2015年04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59684
作者:段建辉 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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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常见问题解答、经典案例分析、重点法条解读并附录全部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多种形式,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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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介绍房屋租赁的基本理论和在房屋租赁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房屋租赁中的难点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能较好的满足各个层次读者的需求。本书在简单易懂的讲述中不失专业性,案例叙述部分十分贴近生活,且本书内容丰富,语言简练,为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与具体操作方法指南。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刘知函,法学博士,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代理国内外商标申请、异议、驳回复审、争议、行政确权和侵权诉讼等案件,是国内能够提供商标代理、商标诉讼、版权登记、版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等全方位、高水准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专注于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多次参加恒大冰泉、稻香村、嘉宝莉、金丝肉松、滴滴打车、汉武大帝、“VEP”、德海制药专利恢复等等国内重大疑难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李显冬教授共同主编《生活必备法律丛书》,与他人合著《旅游维权实务与风险防范(写给游客一方)》、《影视法律规范与操作实务》等等多部法律图书。多次接受《法制晚报》、《知识产权报》等多家媒体就法律专业问题进行的采访与报道。

段建辉,河北省霸州人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法院法官。
目  录
序 言1
第一篇 房屋租赁基础知识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论 3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6
三、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7
四、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12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16
六、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18
七、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19
八、房屋转租纠纷的处理 20
九、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处理 23
十、一房数租的处理 24
十一、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的处理 25
十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7
前  言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房屋租赁具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在一线大城市。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租赁和经营用房租赁,其中,居住用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们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与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人民安居乐业息息相关。
伴随着房地产租赁行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各类矛盾形成了大量的诉讼。面对各种新型的房屋租赁疑难案件,如何以专业的法律方法实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通过归纳、提炼司法实践中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常见的问题,进行简要的解答,辅以典型案例,并配以法理分析和法律规范指引。特别是典型案例,主要选择那些覆盖面广、具有代表意义,与广大公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实际案例。这样编写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一个读者轻易了解每个案件所包含的重点问题、主要内容、法律观点和法律依据,帮助广大读者比较全面系统的熟悉运用常用法律规范,在较短的时间内很好的掌握房屋租赁法律知识。本书几乎涵盖了所有房屋租赁纠纷中常见或者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法规部分汇编了最新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部分有代表性的地方性司法文件,希望对读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没有产权证会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吗?
1998年8月25日,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甲方)出租莲花广场西座地上第一至三层和地下一层。自1998年9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子木公司(乙方)可以进驻现场进行局部改造和精装修,进行设备调试及试营业,自1999年4月1日起计算租期,租赁期为 5年;每年租金为227万元人民币,乙方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预付金额为1135万元,如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拖欠期内每日加收欠交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租赁期间, 甲、乙双方均不能无故解除本协议。如确有必要解除合同,违约方要以当年租金总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赔付守约方。
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如期将房屋交付子木公司,子木公司装修后以“子木大酒楼”的名义开业,并营业至今。但子木公司仅在1998年9月8日向建设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租金至今未付,己拖欠租金7945万元。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子木公司认为: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同时不能及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从而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书》无效,应由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拟将设立的“子木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能营业,试营业亦无法进行。建设公司的不作为已经构成违约和对子木公司权利的侵犯。子木公司没有交纳租金是在建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和双方约定,正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先, 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产权清晰,并无争议,因此不能直接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书》无效,但是对于该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影响,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子木公司自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营业,办理相关的公司注册手续,子木公司在此期间内应知晓建设公司未取得租赁物的产权证,但是在两年的诉讼期间内未主张权利,视为放弃相应的胜诉权。
其次,由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之前,因此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也不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书》当然无效。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赁协议书》的履行行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依照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消防验收可以进行整体验收,也可以进行局部验收。子木公司接收租赁的房屋后,对租赁物进行了局部改造和精装修,依据相应的规定,也应当进行消防申报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才能进行正式营业。但子木公司没有提供其已经履行此义务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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