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非法学、法学)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考试 > 2016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非法学、法学)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040424911
作者:文运法硕组 编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2016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非法学、法学)》编写特点:记忆、练习与应用充分结合。本书旨在改变学员死记硬背而不运用的状况,依据*考研大纲和大纲解析将知识点、考点与试题结合,使考生通过难易适度的练习题达到巩固基础、掌握重点、提高解题能力的目的,真正实现记、练、用的结合。

通过学习本书考生能掌握真实考试的题型和难易度及答题技巧,使考生在正式考试时有种似曾相识的熟悉感。

作者简介
全国法硕联考大纲配套教材专家委员会: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命题专家、受广大考生欢迎的考研培训的名师、高校骨干教师组成的考研系列辅导用书编委会,充分全现了所编考试辅导用书的权威性、准确性、预测性和实用性。
目  录
上编 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刑法
 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金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非法学、法学)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