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实用版法规专辑(新3版)【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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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3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4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1727
  • 丛书名:实用版法规专辑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3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目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曰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2年9月12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4月5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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