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罗马,“对先前状态的恢复原状”作为不同形式的裁判官介入的结果产生于程式诉讼的环境之中。倘若业已发生的事件(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事件,比如时间的经过)本来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消灭结果的,而裁判官却视该权利并没有消灭,那么裁判官就通过行使裁判权将这件发生了的事件处理为没有发生过。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随笔 > 学说汇纂(第四卷)恢复原状与责任的承担
作者:窦海阳译 [意]拉依尼 校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3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2年05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简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2679
在罗马,“对先前状态的恢复原状”作为不同形式的裁判官介入的结果产生于程式诉讼的环境之中。倘若业已发生的事件(法律上的行为、法律事件,比如时间的经过)本来是作为一种权利的消灭结果的,而裁判官却视该权利并没有消灭,那么裁判官就通过行使裁判权将这件发生了的事件处理为没有发生过。
第一章 关于恢复原状的措施
第二章 因恐惧而做的事情
第三章 关于恶意诈欺
第四章 关于未满2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 关于人格减等
第六章 出于哪些理由已满25岁的成年人可以恢复原状
第七章 关于为了改变审判【状况】而做出的让渡
第八章 关于【职责的】承担:为了使担任仲裁【职权】的人可以进行裁决
第九章 为了让船东、旅店主以及马厩主归还【那些基于他们的责任而接受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