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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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27
  • 字 数:265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4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2322
作者:张翔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内容简介
人格作为法律对于社会成员的适格者进行选择的结果,“人格基础”乃是人格问题的核心。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彰显出人格制度构造上的规律性:地域与财产的人格基础意义、公法领域的人格对峙、契约对于人格的调和功能、私法与公法上的人格对峙等。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采邑制、教会法及城市法所蕴涵的契约、平等与自由的观念,为后世伦理人格提供了养分。民族君主国家平民与贵族的人格对峙,是法律人格与伦理思想相互结合的推动力。近代伦理法律人格的思想来源,在于意识形态关于人格的应然状态的思考。近代自然法则将人的本质界定为自然权利与理性,其被看成是人作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主体的共同基础。
依自然法思想而构建的近代法律人格,逐步摒弃人格中的财产特权与性别特权,使人格基础的伦理性得以纯化。“权利能力”概念,是私法人格基础在实在法的表现,其并未摆脱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制约。在伦理基础之上,近代私法呈现出“人之所是”与“人之所有”的逻辑区分,抽象人格技术和以肯定人获得权利之能力的相异性为内容的形式公平观念也由此形成。
作者简介
张翔,1969年4月出生,陕西临潼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1991年获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2006年获清华大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物权、人格与人格权,在《法学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1 选题意义
1.2 研究动态
1.2.1 关于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
1.2.2 关于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基础
1.2.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1.2.4 关于人格权的基础
1.2.5 关于身份与家庭理论
1.2.6 关于人格、身份的社会学意义
1.3 人格概念的界定
1.3.1 人格概念的历史与现实的语境
1.3.2 人格技术的逻辑结构及其社会意义
第二章 历史的谶言:罗马法人格技术的形成与构造
2.1 血缘身份:人格基础的起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2.1 血缘身份:人格基础的起源
如前文所述,人格作为社会组织的工具,这意味着但凡存在由成员结合而成的社会,就会存在通过人格技术对社会成员进行组织、对资源进行配置的问题。就人格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的固有含义而言,这里的“权利享有、义务承担”所反映的,不过是社会成员在该社会中与他人以及与社会成员之外的人的关系。由于权利与义务,并非仅仅来自于成文法,而且也可以来自于习惯,因此在以习惯作为确定成员内部关系的社会形态中,该社会成员的身份仍旧是其享有和承担社会内部习惯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前提条件,即成员的身份仍旧可以涵摄于
“人格”的固有概念之内。“面对人们彼此相异的需要和主张,没有一个社会能够保持稳定,除非它的成员的一盘散沙般的利益,具有着团结一致、内在忠诚和责任的基础。”[1]显然,这个将各个个体连接起来组成社会的技术,就是人格秩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人格乃是一切社会的组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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