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2009-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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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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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2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0981796
作者:李嘉略 主编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编辑推荐

  本书的判例选自美国联邦**法院*近的两个审理年度。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每一个联邦**法院的判例都是对相关联邦法律的一次再定义。本书注重现行的法律,所以除了学术价值外,还有了解当前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实用价值。本书对翻译的要求是准确、完整、客观,避免任何删减或原文之外的评论。本书在编辑中建立并执行了一套按照文献法律效力的高低决定查询时选用次序的规则。

 
内容简介

  本书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最完整的中文译本。所选判例来自2009年和2010年两个审理年度,涉及民事、刑事、商业纠纷及知识产权等问题。译文不仅包括收录案件的所有意见书,而且对原文的引注也作了翻译。在掌握了法院文件引注的基本原则之后,读者可以直接对法官引用依据的权威性以及推理的说服力进行分析。本书还对一些读者不熟悉的知识点作了讲解。例如,普通法与传统民法在推理步骤上的差异,遵循先例原则与法院结构的关系等。在美国法律术语翻译的统一问题上,本书采用了以中国法律文献的权威性为参照,依次选用对应术语的规则,建立起易于读者理解的翻译美国判例的标准。除了为学者提供研究美国司法系统的最直接、最客观的中文资料,本书也希望帮助涉及美国诉讼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了解真实的美国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并为培养涉外诉讼的人才提供学习材料。

作者简介

  李嘉略先生毕业于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J?D.)。李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在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 LLP)纽约办公室执业,从事反垄断、证券法以及商业诉讼的相关工作。就读法学院之前李先生在IBM公司企业管理咨询部门担任经理。李嘉略先生兼任乔治城大学亚洲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员,负责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中美比较法方面的合作项目。2011年李嘉略先生以本书中的部分内容为基础为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做了专题讲座。在交流过程中师生们的积极反响促成了本书的出版。

目  录
上篇
第一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节法典与普通法的混合体
第二节比较民法传统与普通法传统下司法审判的差别
第二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程序
第一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及调卷申请
第二节庭辩
第三节法官判决讨论会议
第三章美国法院判例导读
第一节美国法院判决书的结构
第二节引用材料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司法管辖权
第四节引注系统
下篇
前  言
前言2010年,由美中法律合作基金会资助,由乔治城大学法学院亚洲法项目负责开展的中美比较法研究项目,旨在探索为中国读者提供原始资料以研究美国司法制度的可行性。乔治城大学先后与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深入合作,对美国法院判例翻译进行了新的尝试,并使用法院判例作为教材为学生讲解美国诉讼实务。两年来,通过与国内法官、律师以及法学院师生的交流,我们的项目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现将其编撰、整理出版。讲到美国的司法,自然要涉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国内图书馆中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书籍不少,法律评论、期刊中的文章也很多,至于网络上的博客、转载更是不计其数。我们把这些资料作了以下分类:1.读后感,即以评论性书籍或文章为基础的再评论。如林达著《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易中天著《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这类书作为个人的读后感当然无可厚非,但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就有诸多问题。第一,作为研究基础的资料是他人的评论,这种经过多次转手的资料难免会有很多漏洞及造成观点的偏颇;第二,评论性观点与法律条文、法院意见书不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研究美国的现行法律无权威性可言。2.判例概要加评论,判例概要是指以法院判决原文为基础的概括,但不是原文。评论是作者关于司法体制或某个判例的个人观点。何帆著《大法官说了算》,即属于判例概要加评论。3.节译,即法院判决原文的节选,一般是摘录判决书中的判定部分(holding)及相关的推理,如《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译作)。更多的是节译加评论,如《宪法决策的过程》(第四版)(译作,该书是美国法学院联邦宪法课程的教材),《西方宪政体系》(上卷),《宪法学导论》,《美国宪法——英美法经典案例选读》,《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译作),《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美国宪法——英美法经典案例选读》,《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等。4.不含引注翻译的“全译”,译文包括法院判决、协同意见和不同意见的正文。对引注部分译者一般采取不译,保留英语原文。如《美国宪法刑事诉讼经典判例》,即是不含引注翻译的“全译”。对引注采取不译有其道理,国内法学院并不系统教授美国法院普遍采用的《蓝皮书:标准引注系统》(以下简称《蓝皮书》)。据我们了解,国内法学院的学生一般只是将引注作为数据库查询的索引编号,更多时候直接跳过。与这些关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书籍相比,本书有三大特点:(1)译文力求准确、完整、客观;(2)挑选最新判例;(3)以中国法律文献为依据来翻译美国法律术语。本书对翻译的要求是准确、完整、客观,避免任何删减或原文之外的评论。判例法的传统使人很难预测哪些是主要内容,哪些是次要内容,有些脚注可能成为今后左右判决的关键,所以任何删减都可能使译文失去有价值的内容。译文强调客观地传达原文的内容,不加入主编或译者个人的观点。在翻译的完整性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译”,除判决书和各类意见书之外,还包括所有的引注。引注不仅仅是在数据库中查找判例原文的索引编号,更重要的是关于法律依据或参考依据效力的信息。本书上篇第三章以及附录的翻译规则对美国法院采用的《蓝皮书》引注系统的基本内容作了介绍。介绍的目的不是全面讲解《蓝皮书》引注系统,而是帮助读者理解判例中引注所提供的信息。在去除了语言和技术障碍以后,国内读者可以直接阅读全文,以第一手权威材料为基础,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进行独立分析,从而提高研究的质量。本书的判例选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的两个审理年度。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每一个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是对相关联邦法律的一次再定义。本书注重现行的法律,所以除了学术价值外,还有了解当前美国法律、政治制度的实用价值。我们计划定期出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翻译,为中美司法交流、研究提供一个不断更新的平台。本书在编辑中建立并执行了一套按照文献法律效力的高低决定查询时选用次序的规则。英汉词典或法律词典中一个英语词语会有几个汉语翻译,译者在挑选上没有一个定规。根据文献的法律效力确定术语对应译文的选用次序,可以减少翻译上的随意性,也有助于读者联系已有的或熟悉的知识体系,从而对中美司法进行深入的比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种类繁多,编辑时的挑选原则是在美国社会影响重大并对中国司法有借鉴价值的判例。以色列最高法院前院长艾伦·巴拉克曾与我讲起,在美国学习的以色列学生回到以色列工作后继续讨论美国的司法问题,从而使美国的法律问题变成为以色列的问题,所以本书的判例挑选考虑了借鉴价值这一因素。本书的上篇简短地介绍了一些国内读者不一定熟悉的美国司法的背景知识,下篇是2009年卷和2010年卷的判例全文。本书的注释体例在格式、次序上均参照《蓝皮书》规则,具体请参见上篇第三章和附录的翻译规则。《布莱克法律辞典》(2009年第九版),《元照英美法词典》,《英汉法律词典》,《英汉法律用语大词典》及《英汉法律缩略语词典》均通过电子版查阅,不注页码。判例的翻译工作主要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完成。主编对于译文作了严格的校对,首先保证译文的准确性,然后兼顾国内读者的语言环境。译者署名如下:密歇根州诉费舍尔案:王志译;沙利文诉佛罗里达州案:李嘉略译;基督徒法律协会诉马丁内斯案:李松锋译;好市多批发公司诉欧米茄公司案:李嘉略译;通用动力诉美国联邦政府案:韩明生译;全球科技设备公司诉勃艮第冲压公司案:李嘉略译。本次项目的开展与本书的编撰得到了中美法学界多位学者的支持。在此要特别感谢乔治城大学法学院JamesV?Feinerman(费能文)教授、Steven H?Goldblatt教授、Susan RooseveltWeld(罗凤鸣)教授、LucilleBarale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振民院长、何海波教授、陈继梅女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王轶教授、丁相顺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季卫东院长、徐小冰教授、林彦教授、袁长春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王京图社长。何海波教授组织了2009年卷的翻译团队,并挑选了密歇根州诉费舍尔案与基督徒法律协会诉马丁内斯案。编者2012年4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 第一章美国联邦司法制度的特点〖1〗第一节法典与普通法的混合体 “普通法”与“判例法”这两个词,在描述美国联邦司法制度时可以互换。参见阿伯内西,《美国法律》第2页(2006年版)[Charles F?Abernathy,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2 (2006)]。但它们的定义是有区别的。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第九版)的定义,普通法源于司法判决,而非法规或宪法。……“从历史上看,普通法的形成与欧洲大陆法典截然不同。法典的形成先于判决,而普通法则后于判决。法典的章节、段落明确了判决需符合的规则,但从另一方面看,普通法在通过判决表达出来之前是不明确的。在法典居支配地位的司法体系中,法官的职责是根据法典的用词确定法律的含义。在普通法居支配地位的司法体系中,在已被遗忘的过去,法官根据道德伦理和习俗惯例判决案件,而以后的法官们则沿用他的决定。以后的法官们并不是解释判决的用词。他们寻找令该法官作此决定的理由,称作‘判决依据’。成为普通法的是判例中的原则,而不是具体文字。”帕特里克·德夫林,《法官》第177页(1979年)。《布莱克法律辞典》(2009年第九版)(common law词条)。 而判例法存在于汇报的判例汇编之中,构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内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哪儿有法律,哪儿就有某种形式和某种程度的判例法。仅仅是一系列的个别判例自然不能形成法律体系,但在任何一种司法制度下,法律的规则迟早会在具体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产生,无论这些规则的形成是人们所期望的,故意为之的或有意承认的。这些包含于以往判决之中,或建立于其上的归纳综合在作为解决将来争议的标准时,创建了法律体系。”卡尔·N·卢埃林,《判例法》载《社会学百科全书》第3卷第249页(1930年)。同上(caselaw词条)。习惯上美国与英国同属“普通法系”,不成文的法律通过法官裁判具体案件时表达出来。早期的英国移民的确带着普通法传统到达北美洲大陆,但随着欧洲大陆移民的到来以及作为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独立政体,美国的司法体系显然不符合纯粹“普通法”的定义。参见阿伯内西,前引,于第2页。美国在建国时就有了成文的《联邦宪法》,国会从1789年召开第一届会议起就开始制定《联邦法典》,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treasures_of_congress/text/page2_text.html.这些成文法与欧洲大陆的传统民法典十分类似。在税收、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等领域,美国法官从一开始就是有法可依的。而在另一些领域,如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等,却又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原则,从殖民地时期便开始沿用,并随着当地情况的需要而演变。参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前引(American common law词条)。即使在有成文法的情况下,普通法仍然保持着对美国司法的重要影响。首先,成文法的用词和概念经常来源于判例,所以解释条文的时候需要参考判例中的使用情况。其次,联邦法官在判案时仍然按照普通法的传统,注重法律适用的连贯性,所以在决定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要考虑之前的相关判例。阿伯内西,前引,于第4页。正因为联邦法官需要说明判决的理由,阅读法院意见书可以从中了解法官分析问题的方法,从而为诉讼提供指导。尽管中美司法制度不同,但研究美国法院的判例对于了解美国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以及涉外诉讼的决策都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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