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合同法立法建议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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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12308
作者:邢海宝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内容简介
纠纷与纠纷解决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纠纷现象和更加科学地构建纠纷解决机制是这一课题的迫切要求。本书对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力求在现实性与前瞻性上获得一种理性的认知与证明。针对某些相关的观点和理论,本书进行了谨慎的分析与批判,作者的观点既是一种经验的感悟,也是一种逻辑的归宿。书中对纠纷与冲突的关系、纠纷的形成原因、纠纷解决的方式与标准、纠纷的解决与诉讼的目的、判决的形成及其功能、纠纷解决机制的科学构造等这些颇具挑战性和现实性的命题进行了立体式的综合考察,而贯穿全书的基本立场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弘扬和法律秩序的健全,对于纠纷的解决而言,这种立场仍然是必须予以强调的。
作者简介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赴英国剑桥大学和南安普顿大学访学,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等。出版专著《提单权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适用地域】
第四条 【遵法守德原则】
第五条 【诚信原则】
第六条 【合理期待原则】
第七条 【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则】
第八条 【不利解释规则】
第九条 【自愿协商】
第十条 【专营原则】
第十一条 【限投原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构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被保险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发挥保险的基本功能,制定本法。
说明:1.为了突出对被保险方的保护,强调保险的基本功能,提出如上修改建议。
2.现行条文已显不足,需要完善。(1)关于保险的功能。保险的本质在于利用保险共同体转移和分散危险,其基本功能在于损失赔偿或补偿。立法必须促进这一功能的发挥。当然,立法也要兼顾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以利保险功能的延伸和扩展。但是,不能轻重不分,本末倒置,将立法资源倾注于后二者,忽视甚至削弱保险的第一功能,最终危及保险的存在。现行立法没有彰显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为不足,应当修改。
(2)发挥保险的基本功能必须突出维护被保险方的合法权益。商人之所以“发明”保险就是看中了保险的基本功能,而此种基本功能的实现就是被保险方的合法权益和基本追求得以满足,因此,必须强化对于被保险方的保护。另一方面,强调保护被保险方的利益,也是考虑到保险双方当事人地位存在悬殊,保险人易于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被保险方利益。
从国外看,各国立法多将被保险方的权益置于突出地位。例如,美国保险法的宗旨最根本的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在全美保险监管协会(NAIC)汇编的《标准法律、条例和规则》中,几乎每一章节都提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并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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