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司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届真题汇编(上中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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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514
  • 字 数:2300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2046134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编著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内容简介

  正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让我们希望能做点什么。也许不足以改变现状,但哪怕能引起一点反省和思考,能多培养出一个具有真正法学思维的司法人才,也足以令法大人欣喜……

目  录
民法
客观题(卷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节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
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A项中甲允诺陪同乙观看演出,此行为虽然涉及两个主体,但属于情谊交往范畴,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甲乙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关系。所以,乙不能据此享有请求权。
  可能有些考生认为,甲既然作出了承诺,根据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不赴约即构成违约。这一看法错误有二:首先,情谊行为不受法律调整,甲无须受到约束;其次,合同关系仅限于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陪同观看演出并不能构成合同内容。
  B项可以从“债的产生依据”的角度来理解。债的产生依据有四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显然,乙不能依据后两种理由请求赔偿;侵权之债也难以成立,因为甲并未侵犯乙的任何法律权利。是否存在合同之债呢?我们认为,甲向乙转述听闻的消息,同样是情谊行为,甲并不因此获得利益,因此,很难认定构成合同关系,乙无权主张甲的违约责任。据此,可排除B项。
  反之,如果甲是一家专业咨询公司,为乙提供股市行情咨询服务,甲乙之间就构成合同关系。不过,乙仍然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他在接收信息时已对信息的不确定性和股市的固有风险有充分了解,而且,专业证券咨询服务合同都会含有“所有信息和建议仅供参考”之类的免责条款,因此,乙只能自行承担风险与损失。
  C项夫妻之间的约定。属于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合同”,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其约定看似带有人身性,但因约定的内容是财产性补偿,因此不违反合同法的原则。乙可以根据合同请求甲赔偿损失。
  D项同样是一种情谊行为,也不受法律调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
  3.[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C;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分而言之,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而产生的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关系、调整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等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具有约束力,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但本题A项中,甲与乙只是约定对有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未明确将来要订立合作开发合同,故甲与乙之间的约定不属于预约,不能归之为民事法律关系,A项不选。
  依据民法基础理论,身份行为不得附有条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甲的承诺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乙和甲之间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故B项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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