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订。本书为*修订的法律单行本。法律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共九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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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社 编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2月
- 版 次:1
- 页 数:24
- 字 数:15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010117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订。本书为*修订的法律单行本。法律于2013年7月1日施行。共九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
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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