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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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4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4年02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50287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2月 
内容简介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书(2014年版)》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截止2014年1月发布的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的司法行政文件。
  考虑到部分法规、规章及文件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进行,同时也勾了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实践中的应用,本版继续收录了若干法叹、规章及文件,以楷体形式标出。
  全书收录文件总计1260件。
目  录
一、综合
二、民事
(一)综合
(二)婚姻
(三)继承
(四)抚养收养扶养
(五)房地产
(六)名誉权
(七)知识产权
(八)侵权责任
(九)劳动争议
(十)合同
(十一)担保
(十二)金融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二、法人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9.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60.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2000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4.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一方,对联营企业的债务,应当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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