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 16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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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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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12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158024213201
作者:本社 编出版时间:2013年12月 
内容简介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 164-2013》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1222个看守所的建设数据,选择东、中、西部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57个看守所进行了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讨论,总结近年来看守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形成报批稿,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 164-2013》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面积及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指标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第六章 安全警戒及配套设施
附录 看守所各功能区房屋设置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看守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依法羁押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短期留所服刑罪犯(以下称被羁押人)。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被羁押人实施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同时,对被羁押人进行管理、教育,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看守所建设作为政府行为,历来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监管工作的不断进步,原建设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2年颁布的《看守所建设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客观需求。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看守所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看守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形势等方面的差异,尽可能做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它是全国看守所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看守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监督检查看守所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条阐明看守所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总体要求。
  看守所建设除应遵循国家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外,还应符合《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鉴于被羁押人在看守所要历经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看守所既要防止被羁押人通风报信、相互串供和逃跑,又要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看守所建设,既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也不同于监狱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环境的差异,由此确定其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第五条本条明确看守所建设的投资渠道及土地使用基本原则。
  看守所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由政府解决,土地应按划拨方式供给。第六条本条阐明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为避免建设项目二次施工和重复投资,降低看守所建设成本,提高看守所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本条指出,新建看守所应一次规划到位,并考虑看守所长远发展,适当预留发展用地;同时,改扩建看守所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防止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七条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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