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为化工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矿山企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小型项目或工程某子项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使用。
本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全国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等单位编制。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G 22801-1993《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HG 22801-1993版由原化学工业部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18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技术发展和国家对工程设计的要求。按照国家近期颁布的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化工矿山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规定与HG 2280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补了“地下水溶法开采” 和“卤水矿床开采”两章。
本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厅科[2009]104号文)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中石化协质发[2009]13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全国化工矿山设计技术中心站等单位编制。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G 22801-1993《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矿山企业初步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规定》HG 22801-1993版由原化学工业部1993年颁布,至今已有18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技术发展和国家对工程设计的要求。按照国家近期颁布的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结合化工矿山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
本规定与HG 22801-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增补了“地下水溶法开采” 和“卤水矿床开采”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