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材自2007年4月再版以来,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但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学术界有关合同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2月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全面修订本教材。在修订的过程中,作者专门收集了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试题,并进行了分析,作为读者学习的参考。修订后的《合同法》教材仍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构成,共计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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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等著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版 次:3
- 页 数:463
- 字 数:669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108308
《合同法》教材自2007年4月再版以来,受到了读者的欢迎。但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学术界有关合同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9年2月9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少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全面修订本教材。在修订的过程中,作者专门收集了历年司法考试中的合同法试题,并进行了分析,作为读者学习的参考。修订后的《合同法》教材仍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内容构成,共计25章。
一是必须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债务人的给付。二是及时受领的义务,即在债务人作出给付以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迟延接受,此项义务可以说是受领义务中的最重要内容,债权人如违反此义务也将构成违约。三是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我们认为,对债权人而言,受领主要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一种权利。如果认为受领是一种权利,则债权人可以任意行使权利,可以拒绝债务人的给付,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债权人应当负有受领给付的义务,因为:一方面,尽管债权是一种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不同于物权等财产权,它是一种相对权,必须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实现,所以行使这种财产权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债务人的行为和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大多是一种双务合同,债权人接受给付是与其履行相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接受标的物,一定要支付价款;接受承揽物,应当支付报酬等。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同时也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即使债权人在拒绝接受给付的同时,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这种拒绝履行行为也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所以拒绝受领绝不仅仅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并影响到社会及信用关系。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看,如果债权人具有拒绝受领的权利,这显然将使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提供任何协助,从而损害了协作履行原则,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诚实信用义务。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关于债权人应当及时受领的义务,并且将会使许多债务难以得到切实履行。因此,债权人不仅负有受领的义务,而且还负有及时受领的义务,以及在受领中应对债务人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都是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都将构成违约,但两种义务仍然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违反给付义务特别是主给付义务,不仅构成违约而且可能构成根本违约。而违反受领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债权人迟延接受标的物,也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5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由于债权人已构成违约,风险发生移转,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债务人根本不必以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确因债权人迟延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债务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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