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它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分为若干个栏目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经济关系有关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读者学习、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8卷第1期(2011)
作者:陈安 主编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1年06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1188583
本书系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它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研究成果,分为若干个栏目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经济关系有关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读者学习、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合同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批量合同强调承运人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并不强调是否是特定的船舶具体从事运输,也不限定履行具体航次的船舶数量。因此承运人可以根据自身运力,安排符合安全运输的船舶履行具体航次。而连续航次租船合同往往对承运船舶作十分详细的描述,包括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动态等,因此出租人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特定船舶一旦原来约定的船舶不能满足运输需求,除非征得承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应当承担末提供约定船舶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对此有权拒绝接受替代船舶或者解除合同。
(3)对货物装卸时问的约定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对货物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予以约定。在装卸时间内,出租人应使船舶适于装卸,而承租人在运费以外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需按照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反之,如果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装卸作业,应当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费率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然而,批量合同通常并不约定货物的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与速遣赞,因为批量合同采用班轮运输方式,承运人会根据其发布的船期表安排运力。而批量合同下每一航次的具体履行是根据批量合同予以确定的,可能每月数个航次,也可能每年一个航次,具有较大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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