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案情/案例分析 >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0286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5月 
编辑推荐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  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
  1.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如何确定
  ——王秀琴等诉密云县太师屯镇落洼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2.因结婚在外生活多年,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邓长芹诉田振香、宜昌市猇亭区下马槽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3.家庭成员死亡后其口粮田应由谁继续承包经营
  ——王桂英诉李井臣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4.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界定
  ——关英诉关友君农业承包合同案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西关村第二村民组诉夏玉玲、王威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6.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龙开积、龙景爱诉黎合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案
  7.土地及房屋的权属应以登记为要件
前  言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4年已连续出版3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系列,并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1农业承包合同的标的如何确定——王秀琴等诉密云县太师屯镇落洼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64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原告:王秀琴、郝俊荣、郝书芝、郝书琴、郝俊光被告: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落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落洼村委会)
  【基本案情】1994年5月26日,落洼村委会以投标形式发包该村的荒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郝井付通过应拍与落洼村委会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落洼村委会将位于达义沟南叉的荒山33亩出租给郝井付进行山杏嫁接、增收产值;合同期限为30年(自199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四至范围分别是:东至南叉夹心梁,西至道边梁谷,南至分水岭,北至地边。合同签订后,郝井付经营荒山并进行山杏的管理收益。自1988年始,第三人王怀金即承包经营落洼村委会所有的部分板栗树。1998年5月8日,第三人密云县太师屯镇落洼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落洼合作社)与王怀金签订京密集租(果)字10340064号板栗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落洼合作社将位于东梁栗子山的1000棵板栗树出租于王怀金经营管理;合同期限为50年,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48年12月31日止;四至分别为:东至枣岭沟东梁河北交界,南至原宝启界,北至达峪沟北岔南叉东叉,西至公路。合同签订以后王怀金对该合同标的板栗树进行了经营管理。2003年8月24日,郝井付因病去世。郝井付之妻王秀琴,之女郝俊荣、郝书芝、郝书琴,之子郝俊光作为继承人继承了上述33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目前,该荒山主要由王秀英进行经营管理。另查明,落洼村委会与落洼合作社分别系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自治组织和经济管理组织。
  【案件焦点】同一块农村土地上能否并存两个承包经营权,两个承包经营权如何区分权能和范围。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