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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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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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6387
  • 丛书名: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丛书
作者:何立荣,覃晚萍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内容简介
  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仍然发挥着作用,这种作用还将长期存在,但是,其作用和影响的趋势是越来越小。
  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风俗、习惯、习惯法、禁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起的作用,既有积极促进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因素。要使那些落后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社会规范消亡,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必须消除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的根基,即经济基础和文化基础,这些落后的民间社会规范存在才能真正消亡。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各种民间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存在冲突,如何对待和处理这种冲突,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民间社会规范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适用是有着深厚的基础的。基于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经济状况和社会关系,民间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适用,有其合理性,适用民间社会规范解决纠纷,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更有效,更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如果一律以国家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有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因此,国家法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做一些让步。
作者简介

  何立荣,男,1970年出生,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研究。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广西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广西高级法院法律咨询专家等。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广西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出版专著《中国刑法发展辩证研究》,在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著作曾获得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

目  录
  目录


  三、刑法在民族地区农村的变通
  四、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农村的提倡
  第六章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立法问题调查研究
  一、西部民族地区自治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成因
  二、西部民族地区自治立法的原则
  三、自治法规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与限制
  附录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附录2: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七章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调查研究
  一、村民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问题
  二、村民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问题的民间法分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最后,会议开完,把请来的埋岩创始人及历届埋岩头人的亡灵送回去,祭完后,各村头人领取分好的肉串,即散会。当晚(路远的次日晚),埋岩管辖区内千家万户以所分得的肉作为埋岩会议精神,向全家人宣布这次埋岩法规的内容,教育家人要遵守法规,有些人家有人外出了,就将肉做成腊肉,等他们回来时,又取肉来进行教育。人们一旦吃了这次埋岩所分得的肉,就说明大家已承认了这些法规,因此,人人必须自觉遵守,还要“教子教孙传千代”。
  (五)埋岩头人
  从融水县境内苗族埋岩资料看,埋岩头人是苗族中的自然领袖,也是苗族埋岩古规的执行者。埋岩头人不能自封,也不世袭,不需选举,也无须任命,头人是在长期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显露出才华,并被公认为“好人”的自然领袖。凡是头人,一般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既有生产经验,又明事理,通晓埋岩古规,办事公道,执法严明,不徇私情,热心于公众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必要时还能挺身而出,甚至牺牲自己生命的人。埋岩头人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所辖区的群众参加埋岩活动;代表一方参加头人议事;负责宣传贯彻埋岩会议所通过的法规;负责监督埋岩法规在地域内的执行情况和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处理问题时,较小案件由地方头人自行解决,大案件要通过埋岩各方头人集中讨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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