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法律日志书:HR每天学点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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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12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8336
作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著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编辑推荐

  本书将时间管理法融入图书框架设计,每月一专题,每周一主题,每日一课。日历和彩插可备忘、可记事。特留的日记纸,供随时记录学习心得。希望读者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在轻松悦目的环境中高效学习、解决劳动法专业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将时间管理法融入图书框架设计,每月一专题,每周一主题,每日一课。分为劳动关系订立与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形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作待遇、特殊人员、劳动安全、民主管理、竞业限制与服务期管理、常用数字等十二个专题。

  本书对实践中常见的劳动法疑难问题做出精要的总结,力求用简练的文字为HR答疑解惑。抛弃繁冗的内容,提炼实用实操精华,为HR处理劳动关系提供清晰的处理思路和方法。

作者简介

  兰台所的合伙人律师均毕业于中国*声望的法学院校,多数成员具有在中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政府机关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经历。兰台所目前已成为北京具有一定规模和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劳动法第一团队”是其劳动部运营的公众号,专注了劳动法问题研析、经验交流和干货分享。

目  录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第一周 签订劳动合同时间
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承担何种责任
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届满后与劳动者再签订劳动合同,可行吗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吗
第二周 劳动合同内容及形式
用人单位应如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签订空白的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否签订电子的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能否替代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信息不全时,将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
第三周 员工档案、户口
前  言
  卷首语
  我们已经通过网络免费推出了两季《百问百答》,第三季也将在2015年的11月份推出,此后,我们每年都会推出三季《百问百答》。
  很多人问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我们说:理由很简单,劳动法律事务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同质性,即类似的问题,不同的公司,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所以,我们希望将一些高频率、常规化的问题可以通过百问百答的形式快速解决。我们总认为,人的一生,有很多事情要做,我们应当把时间和精力放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
  可能有人还会问,这些高频的、常规化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数据库或者网络检索解决,你们又何必花时间来做?如果大家用过“度娘”来找问题答案的话,坚信大家都会似懂非懂,面对眼花缭乱的答案不知所措;而数据库,一方面不是所有的人都有付费数据库,另一方面,数据库对这类问题的整理,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然,我们这本书也没有办法做到全面。但我们却努力根据我们实践中客户常见的问题作出更简要的总结。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本书没有办法做到,我们才坚持定期推出《百问百答》系列,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尽量减少大家查询的时间。
  什么事是更有意义的事情呢?可能更多的时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劳动者单方离职申请?
  劳动者离职分为两种,一种属于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另外一种属于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劳动者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其他情况,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离职只有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并不能限制劳动者的离职,即用人单位通过户口等各种方式限制劳动者单方离职都是违法的。但对于部分关键性岗位,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工作交接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离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实践中,经常有客户问我们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劳动者离职需要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
  该问题的答案目前尚无定论。根据2002年2月1日执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同时,在该规定中还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但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这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并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修订的送审稿中亦未对此进行规定,所以,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如此操作。从笔者的经验来看,用人单位留人永远不可能通过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方式实现。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对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不能放任不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不辞而别属于劳动者用行为表示其自愿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放任不辞而别的员工,相当于给自己埋了一个定时炸弹,劳动者可能在某一天找回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之所以面临这样的风险,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模式是法定的,无非是三种方式:劳动者申请离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合法的单方解除。劳动者不辞而别显然不能属于前两种情况,所以,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方能使不辞而别的员工真正与单位终结劳动关系。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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