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视野下的公司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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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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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3年11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57682
作者:陈群峰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内容简介
  近年来涉及公司诉讼的案件日趋增加,司法实践中也呈现出诸多的理论困惑和实务问题,而对公司司法的规定与现实需要之间形成的冲突,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完全予以解决。本书尝试从利益衡平之角度,立足于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考察,试图对我国公司司法进行反思,以期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完善发挥积极的作用。
作者简介
  陈群峰,女,出生于1975年10月,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多年来,独立或参与著有《离婚利益协调机制研究——财产、子女及其他》《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合同法教程》《新合同法条文精解和典型案例》《商法学》《经济法实务》《民法案例教程》《亲属法与继承法》等著作与教材,并在《中外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三十余篇。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公司诉讼之基础
 ——利益冲突的司法调整
 一、公司的多重利益冲突格局
 二、利益冲突事前化解机制
 三、公司诉讼的价值分析
第二章 公司诉讼之功能和原则
 ——司法干预与自治
 一、公司诉讼的功能
 二、公司诉讼的原则
第三章 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审查
 ——认真对待公司法
 一、中国式“协议替代治理”现象
 二、股东间协议的中国式司法审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利益冲突, 始终是法律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法律是平衡和协调利益冲突的社会控制工具,也是协调现实利益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冲突无处不在,公司也不例外。现代公司作为股东投资经营的工具,同时也是诸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更是诸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博弈和平衡的舞台。从静态层面看,它是诸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的权利集合,而从动态层面看,它又是诸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博弈的法律过程。 参见钱卫清:《公司诉讼——公司诉讼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因为诸利益主体本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参与到各种法律关系中来,根据经济学理性自利的假设,“自利”是指人所具有的趋利避害的本性会驱使人们去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选择,自然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 是指人们会理性地判断自己的行为,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既然诸利益主体作为理性自利的人,都试图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则多重利益冲突格局的出现势必无法避免。 参见汪世虎:《法学视野的多方利益平衡与公司重整》,载《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而这种多维度的利益冲突,具体体现为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以及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以及管理层的利益冲突,公司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等等。
  既然利益冲突本身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进行有效的化解,利益冲突一旦无法有效化解,就会产生利益纠纷。换言之,利益冲突与纠纷的发生并一定存在必然性,但其却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因素。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是否发生了利益纠纷,将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分为事前化解机制和事后解决机制。事前化解机制强调的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而对利益冲突进行有效化解以阻却纠纷的产生;而事后化解机制实质上是对于事前规制无力的弥补,强调的是如何解决纠纷。对此,卡拉布雷西(Calabresi)和梅拉姆德(Melamed)认为,“法律的规则可以分为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规制、所有权分配构成了产权规则,而事后的基于过错的责任判断则构成了责任规则,决定一个法律调整采用事前的分配权利还是事后的追究责任,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 See Guido Calabresi and A.D.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Harvard Law Review,Vol.85,1972,pp.1089-1128.转引自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5页。对于公司法而言,是侧重于通过事前的公司制度安排来实现公司治理以衡平诸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还是强调采取事后纠纷解决的方式来促进公司治理,这始终是一个值得中国公司法关注与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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