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规汇编(20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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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8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6801
作者: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8月 
目  录
一、综合类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2006.7.3)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8.16)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2.16)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2006.2.1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4.21)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6.6.14)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6.22)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2006.6.2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6.6.27)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规范》的通知(2006.7.13)
 卫生部关于表彰2001一2005年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6.8.16)
 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2006.8.21)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通知(2006.8.29)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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