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第3卷)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法 > 民法典编纂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第3卷)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6年03月01日
  • 开 本:128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00120234
作者:何勤华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时间:2016年03月 
编辑推荐

厘清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立法历程、法典化与非法典化;商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编纂;中国近代民国民法典的时代价值;民法典的规范特性;法典编纂的技术与中华法系。

 以民法典总则编立法为契机,本书在理论上尽可能呈现中国民法编纂的历史积淀与历史经验,尤其是历史教训。以中国已有的现代民法理论成果,照应与昭示当代民事立法理论,从而反思今天。通过编辑出版本书,期待法学各学科之间能够共融发展。

  
内容简介

2015年,依据全国人大决议,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也是建设中华民族文明秩序的重大立法工程,还是中国人民百年的梦想。

 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是商务印馆出版的系列出版物,丛书立项于2005年,本书是第三卷,收入法学专家为民法典编纂而撰述的专题文章15篇,大致分三块:

一是,有关中国民法史方面的文章;

二是,有关民法典编纂方面的文章;

三是,民法典总则编立法建议案。

作者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梁慧星与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前任主任与继任主任,著名民法学家。
前  言
序言
媒体评论
评论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民法典编纂论》序言 节选
——中国编纂民法典的旅程
梁慧星
中国在公元1894-1895年的中日战争中被东邻日本战败,宣告“洋务运动”失败。中国人终于认识到:靠学习西方先进技术不能真正实现“自强”的目的,还必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但统治集团内部“后党”与“帝党”之间,对于应否废弃中国传统法制意见冲突,不能达成共识。1900年8月,英、法、德、俄、美、日、意、奥八国联军攻占北京,慈禧太后(1835—1908)和光绪皇帝(1871—1908)仓皇出逃。次年,中国政府被迫与英、法、德、俄、美等11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政府支付赔款450,000,000两白银。此次事变,终于促使统治集团内部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2年光绪皇帝颁布诏书,宣布实行“新政改革”。1905年委派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等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由此揭开中国继受外国法的序幕。
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1870—?)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设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因同年10月爆发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使这一民法典草案未能正式颁布生效。但是,通过这一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被引入中国,对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且充分显示中华民族在外来压力之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方法律制度,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和奋斗。
中华民国建立,北洋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于1925年完成民法修正案,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该民法草案,是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增删修改而成,共1745条。其总则编改动较少,仅增设关于“外国法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债编改动较大,采纳了瑞士债务法的若干原则,尤其第二章关于“契约”的规定,与“大清民律草案”不同;物权编增加规定“抵押权”和“典权”;亲属编的篇目有所变动,使逻辑更清晰,并增加关于“家产”、“亲子关系”、“养子”、“照管”的规定;继承编主要是文字和结构的改动,使逻辑更清晰严密。北洋政府司法部曾经通令各级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可将“第二次民律草案”作为法理引用,但最终并未成为正式法律。

 民法典编纂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第3卷)下载



发布书评

 
 

 

PDF图书网 

PDF图书网 @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