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壹)——北大法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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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91
  • 字 数:307000
  • 印刷时间:1999年08月01日
  • 开 本: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27279
  • 丛书名:北大法学文丛
作者:张建国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1999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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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改革进程千头万绪,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法制建设是改革的重要一环。法制是西方的传统。中华帝国只有律法,却没有法制。西方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对中华帝国的法制痛加鞭挞。孟德斯鸠就是其中*著名的一位。张建国先生的《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不但描述了中华帝国的法律形态,也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作者多年来探究帝制时代中国法的阶段性成果以及其他方面的某些观察与思考。第一部分首先论及中国律令法体系的性质与核心形式的沿革檀变,其次先后就中华帝国早期的主法活动与法典编纂中一些至关重要的问题分别加以研讨。第二部分是对古代刑名的概念与内涵、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制改革与评价等等学术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点所作的分析。第三部分是试图解明历史上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某些规定所要达到的目标、对某些刑事民事个案中的用语与案情的解读、以及归纳判明早期司法诉讼程序的实际形态。最后以附录形式谈到几个与历史或现实密切相关的问题。
目  录
总序/吴志攀
自序/张建国
第一部分 法源编
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
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
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
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
“科”的变迁及其历史作用
魏律篇目及其次序考辨
再析晋修泰始律时对两项重要法制的省减
魏晋律令法典比较研究
第二部分 刑罚编
夷三族解析
秦汉弃市非斩刑辨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诚然,在中国至少从战国初开始就不曾存在过的复仇自由,在以后任何时代也不存在,可是,复仇的问题为何会变成刑事政策乃至司法方面研究的对象呢?我认为,它之所以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完全是因为在复仇问题上,儒家的伦理与法律发生了冲突,而在现实中的冲突,则正是伴随着西汉中期儒学踏上封建的神坛、成为官方占统治地位的学说以后,才逐渐变得显著起来。如果要划分其中的阶段,可以分为:第一个阶段,是《春秋公羊传》首倡复仇,而且主张也是最激烈。第二个阶段,是《礼记》的出现,说法稍趋和缓,但这部书中涉及复仇的文字互有歧义,反应了主张者中间思想的混乱。第三个阶段,是《周礼》的面世,对复仇问题采取一种较为折衷的方式,以限制和减少复仇事件的出现。对照两汉时期社会复仇观念的演进,以及法律面对复仇行为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宽大与严厉,可以说在复仇问题上,最能显出古代中国特色的是各种儒家学说的强烈影响。
向汉武帝建议以儒学为正统的汉代新儒家董仲舒,是专治《春秋公羊传》的。公羊传的成书时期在汉初,该书在微言大义里面提出的复仇主张,就比较激烈。《公羊传》隐公十一年就有这样的说法:“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在(公羊传)写到庄公四年时,谈到纪国被齐国灭掉,春秋笔法不直书而写成“纪侯大去其国”,《公羊传》解释《春秋》所以这样写的原因,是灭纪国的齐襄公是贤者,要为贤者讳。从齐襄公往前九世代的先君由于纪侯(指当时纪国的侯)的谗言所陷害,被那时的周天子烹死,齐襄公现在灭掉纪国是为给先祖报仇,因为为祖报仇,所以他是贤者。接下来《公羊传》设问:“九世犹可复仇乎?”回答是:“虽百世可也。”也就是说,为国君的先祖报仇,不受时间限制,即使隔得再久远,也是可以的。公羊甚至公然提出“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口号。(《公羊传》定公四年)
再往后到了汉宣帝时,博士戴圣又选集古代各种有关礼仪等方面的论述,编成《小戴礼记》,在这部书中,提出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礼记·曲礼上》还有《礼记·檀弓上》稍有不同的另一说法:“于夏问于孔子日: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日: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兄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这里通过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之口来表述,更增加了权威性。意思是说,人处在有杀父母之仇的时候,要睡草席头枕木,连就寝也受到这样恶劣条件的刺激,以便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复仇。不出门当官,以示不与仇人共天下。与仇人相遇,不要转回家取来武器再与对方决斗,也就是最好平时随身带着复仇的兵器,一旦见到仇人便可以直接杀将上去。如果是居亲兄弟之仇,那就不和仇人在一个国家里担任官职,当由国君派出为使臣的时候,虽然遇到仇人也不报仇,其他情况下完全可以报仇。如果是堂兄弟之仇,就不要领头报仇了,堂兄弟自己家的人如能报仇,可以跟在后面起帮助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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