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新发展(法学学科新发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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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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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10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0472131
  • 丛书名:法学学科新发展丛书
作者:吕艳滨 主编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10月 
内容简介
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时属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1978年改属中国社会科学院。五十年来、尤其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法学研究所高度重视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倡导法学研究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实践
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决策研究,服务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开放初期,法学研究所发起或参与探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治与法治、人权与公民权、无罪推定、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等重要法学理论问题,为推动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后,伴随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法学研究所率先开展人权理论与对策研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斗争和人权对话,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为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作出了重要理论贡献。进入新世纪以来,法学研究所根据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新定位和新要求,愈加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愈加重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研究,愈加重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协调科学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愈加重视对中国法治国情的实证调查和理论研究,愈加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法学学科新发展的相关问题研究。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 世界各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三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四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新发展
第二章 机关诉讼问题研究
一 问题的源起
二 域外机关诉讼的实践
三 域外机关诉讼的法理分析
四 我国行政机关权限争议解决模式现状分析
五 我国引入机关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六 我国机关诉讼制度构建的设想
第三章 对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的审查——长江广场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汉阳区房产管理局纠纷案
一 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者“可诉行为范围”,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法院可以受理什么样的行政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行政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其审查,这也关系到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行政案件上的分工。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堪称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起始性问题”。“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之间的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②“受案范围标志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和关系,也反映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③。一方面,它反映了公民合法权益在司法制度中得到保护的周延性,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方的诉权范围,是衡量一国行政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与权限问题,也是界定司法权对行政权及其活动能够实施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在防止司法权对行政的过度干预和法律对行政的必要控制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设计。它表明司法权不能过分干涉行政权,必须为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设定一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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