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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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35
  • 字 数:160000
  • 印刷时间:2009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93304
作者:姚建龙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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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被公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
近些年来,国内少年司法界出现了一种言必称美国少年司法的倾向,但对美国少年司法常有误解和“断章取义”。鉴于此,本书期盼完整而又客观地展现少年司法起源国——美国的少年司法发展历史,并尝试以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这一*为完整的少年司法发展史为研究文本,探讨少年司法起源和发展变革的真正动力与少年司法政策演变的规律。
                               ——编者
本书是国内首部系统考证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的著作,其出版有助于国内少年司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放宽视野,完整地了解美国少年司法的起源与变迁。
在对美国少年司法百余年历史的分析中,本书提炼出“福利、惩罚与少年控制”的主线,综合运用童年社会学、法律史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知识,将美国少年司法的发育史放在社会历史变迁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其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何勤华
姚建龙的《超越刑事司法》论证充分,论据充足,文笔流畅,引证规范,具有学术及现实的借鉴意义。
                               ——朱苏力
该书以翔实的资料、流畅的文字和富有哲理的分析,向我们做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全景展示。作者试图告诉我们,任何制度都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要以特定的理念和思想作为建构的基础。这一点,既适用于美国,也符合中国的情况。
                               ——陈瑞华 
内容简介
  少年司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育状况被公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历史渊源来看,少年司法发端于美国,百余年来美国少年司法对于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走势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日益重视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历史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整理美国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也能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国内对美国少年司法的译介可以追诉到民国时期,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有一些学者对美国少年司法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例如杨兆龙于1935年所作“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载《现代司法》第1卷第1期)即有专门介绍美国少年法院改革的内容。学界对美国少年司法的重新关注,始于“文革”之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翻译和介绍美国少年司法,尽管这些译介对于国内理论与实务部门了解美国少年司法发挥了有益的借鉴参考作用,但遗憾的是,始终没有学者对美国少年司法进行系统地研究,以致在对美国少年司法予以借鉴之时断章取义的现象严重。据我所知,本书是国内首部系统考证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的著作,其出版有助于国内少年司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放宽视野,完整地了解美国少年司法的起源与变迁。
作者简介
姚建龙,1977年生,江西永丰人,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韬奋学者,《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主编,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曾为重庆市劳教戒毒所管教民警。 主要学术任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前少年司法时代:没有少年的世界
 一、被漠视的童年
 二、“少年罪错”与报应主义
 三、刑事司法之内
 四、刑事司法之外
 小结
第二章 少年司法的起源:少年罪错与控制专门机制的萌生
 一、少年的诞生
 二、少年罪错的“发明”与凸显
 三、少年罪错控制专门机制的萌生及其争议
  (一)矫正制度的兴起
  (二)少年矫正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三)关于收容权的法律争议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前少年司法时代:没有少年的世界
  二、“少年罪错”与报应主义
和少年被当做“小大人”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直到18世纪末期,欧洲及美国都还没有出现用以称呼这一类年轻人越轨现象的专门术语,也基本上没有规范少年越轨行为的专门法律。由于处于今天意义上少年阶段的人,被当做了成人——尽管是“小大人”,因此他们几乎可以任意地做成人可以做的一切事情,而不被认为是离经叛道。“小大人”们并没有像今天那样被强加诸多额外的和成人不一样的行为约束,例如不准酗酒、不准吸毒、不得有性行为等。因此按照今天美国社会对少年行为的约束标准来看,那时候的“小大人”可谓处于一个快乐的时代。今天成人社会认为属于少年罪错(delinquency)范围的行为,曾经大都被视为正常和被允许的。例如,直到16世纪和17世纪早期,年轻人还享有相当大的性自由,大多数人都并不认为有必要对孩子进行性方面的限制。年轻人也可以酗酒、享用鸦片之类今天被认为是毒品的东西。甚至到18世纪,孩子仍可以像在中世纪一样携带和使用武器。
所有的人都遵守同样的法律规范,不过处于今天意义上少年阶段的人与其他成人一样,都不会犯什么特别严重的罪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决定性原因可能在于传统的社会形态。19世纪以前的欧洲及美国,基本上仍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人类的生活方式实质上与古代的埃及人和美索不达米亚人的生活方式相同”。在美国,大多数人生活在乡村小农场,处在微小的熟人社区之中,交通不便,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简单而淳朴。农业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人们长年累月耕作基本上没有闲散的时间。在自然经济形态下,每个家庭基本都能自给自足,大多数消费品在农场中生产,财产的流动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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