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十六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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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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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11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6308979
  • 丛书名:法律通识系列讲坛
作者:戚珊珊//董晓波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11月 
内容简介
  《法律通识系列讲坛:法律基础十六讲》在写作过程中,努力使思想性与知识性相结合,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理论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坚持以*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吸收近年来法学领域研究的*成果。
  《法律通识系列讲坛:法律基础十六讲》既可作为普通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材,也可作为职业培训和普法教学用书,适用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和研究人员,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对法律、法学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目  录
第一讲 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
 第三节 法律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意义
第二讲 法系
 第一节 法系概述
 第二节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
第三讲 法律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四讲 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运行
 第一节 法律的创制
 第二节 法律的实施
 第三节 法律推理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三节  法律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意义
  一、法律与国家
  法律的产生和国家的诞生形影不离。可以说,法律与国家的形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人类社会始终存在着两种生产,即物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衣、食、住及生产工具和社会意识形式的生产)及人类自身的生产(人种的繁衍及婚姻家庭形式的发展)。社会制度受这两种生产的制约。在物质资料生产水平低下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成为国家产生以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生产关系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单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氏族制度,这就是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有的政治现象。
  恩格斯曾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指出原始社会制度瓦解是个逐渐的过程,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家庭私有制的出现和奴隶阶级的形成是国家产生的前提。只有阶级形成后,当两个对立的阶级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才出现了国家。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一个成长于社会之中而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以合法的暴力为基础的,带有相当抽象性的权力机构。以前,国家的目的仅是消极地抵抗外来的侵略以及维持国内的安宁秩序,维护自身存在是其最大的目标。但随着时代的演进,国家的目的也有了一定的变化,现代国家的目的,除了保障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人民自由,更重要的是要积极增进人民的福祉,为人民谋福利。国民教育的普及,文化水平的提高。生活状况的改善,经济事业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以及其他各种利国利民的措施均包含在内。我们可以给国家做如下定义,即国家是人类因生存、发展之需要而在一定领土上所组织起来的,具有统治权力的政治实体。人民、领土和主权是国家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而制定法律和用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法律对于现代国家的意义有:
  (一)有助于维护和实现国家的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社会政治统治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它是社会政治统治是否稳固的重要标志,也是法的现象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价值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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