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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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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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6年04月01日
  • 开 本:32开
  • 纸 张:轻型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08136564
  • 丛书名:西方传统·经典与解释:施米特文集
作者:[德]卡尔·施米特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年04月 
编辑推荐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极具争议政治思想家、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论,更是民主政治论
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人类的政治问题

 

施米特文集相关推荐:
※《政治的浪漫派》(卡尔·施米特成名之作,开浪漫主义政治哲学研究之先河)
※《合法性与正当性》(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全新编订;20世纪宪法学经典,揭示现代议会民主制的法理困境)

 
内容简介
  《宪法学说》从公法角度对魏玛宪法及其所依托的议会民主制作了细致剖析,既是法制思想史,又是比较宪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论。施米特力图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宪法是人类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把宪法看成一架*机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定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人类的政治问题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纪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
  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
目  录
编者前言(刘小枫)
引用文献缩写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
第二章 相对的宪法概念
第三章 实定的宪法概念
第四章 宪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规范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义
第六章 宪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为协议的宪法
第八章 制宪权
前  言
  本书既不是评注,也不是一系列单篇专题论文,而是试图建立一个体系。在当今的德国,关于魏玛宪法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评注和专著,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重要价值得到了公认,再添上一两句赞誉之词,已属多余。不过,除此而外,还有必要花点力气,系统地建立一个宪法理论,将宪法学当作公法学的一个特殊分支来加以探讨。
媒体评论
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阿伦特

[施米特的论著]*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哈耶克

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列奥·施特劳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绝对的宪法概念(作为统一整体的宪法)
  “Verfassung”一词有多重含义。就该词的一般意义而言,一切事物——每个人和每件东西、每家企业和每个社团——都以某种方式处于“Verfassung”中,一切可能的事物都能具有一种“Verfassung”。这里并未产生任何特殊概念。若要对“Verfassung”一词达成统一理解,它就必须仅限于国家——亦即一个民族的政治统一体——的Verfassung。在这种限制的意义上,“Verfassung”一词可将国家本身——确切地说,个别、具体的国家——描述成一个政治统一体,或者一种特殊的、具体的国家存在类型和形式;就此而言,它指的是政治统一体和秩序的整体状态(Gesamtzustand)。但是,“Verfassung”也可以指一个完整自足的规范系统(System von Normen)。在这种情况下,它同样是在描述一个统一体,不过,这个统一体不是具体存在着的统一体,而是存在于思想中的观念统一体(ideelle Einheit)。在两种情况下,“Verfassung”概念都是绝对的,因为它被用来描述一个(存在于现实或思想中的)整体。此外,如今还有一种广泛流行的说法,将一系列明确制定的法律称为“Verfassung”,在这种情况下,Verfassung 与Verfassungsgesetz(宪法律)就被当成同一个东西来对待了。按照这条思路,一切个别的宪法律看上去都是宪法。因此,宪法变成了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再涉及一个整体、秩序和统一体,而是涉及几个、若干或众多特殊的个别法律规定。
  教科书一般都这样界定宪法:宪法= 根本规范(Grundnorm)或根本法(Grundgesetz)。不过,此处的“根本”(Grund)究竟意指什么,通常并不清楚。它经常不过是一种陈词滥调,用来表示某种在政治上具有特殊重要性或不可违背的东西,正如人们模模糊糊地谈论“基本”权利、“确定下来”等等一样。这类词语在宪法理论中的含义将在以后的概念讨论中呈现出来。

  Ⅰ.绝对意义上的宪法(Verfassung im absoluten Sinne)首先可以指具体的、与每个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被自动给定的具体存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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