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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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4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5137594
  • 丛书名: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
作者:王延召,胡月鹏,夏幽兰 主编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内容简介
  《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税法》的编写本着“必需、够用”的原则,主要内容为八个部分,分别是税法基本理论、增值税理论与实务、消费税理论与实务、营业税理论与实务、企业所得税理论与实务、个人所得税理论与实务、资源类税理论与实务、财产和行为类税理论与实务,基本达到学生学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税法》不仅适合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的教学,还可以作为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及税收事务相关人员的参考用书。
目  录
项目一税法基本理论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模块一税法概述
 模块二税法基础理论
 模块三税收征收管理
 (技能强化训练)
项目二增值税理论与实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模块一增值税基本理论
 模块二增值税计税实务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1)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机构、场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4)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事先由负责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5)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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