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5辑)(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最高人民法院唯一授权出版!全文首次权威公开!明晰规则、指导审判实践!人民法院报头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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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45566
作者:奚晓明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内容简介

    每年定期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社会公众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发展动态的重要渠道,并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案件年度报告在明晰法律规则、指导审判实践、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和意义也越来越大。
    本书包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及其所涉及的34个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全文,共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竞争案件审判
  五、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结语
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选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四、竞争案件审判
  五、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前  言


    为及时总结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推进司法公开和提高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全文6.5万字,近日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摘要见今日本报三版)。
                                              ——《人民法院报》(4月25日)头版头条

媒体评论
序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强化执法办案、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体制机制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晰司法保护政策、统一司法保护标准、提高司法保护透明度,不断增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性,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为积极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比2011年降低14.52%。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所涉权利类型划分,共有专利和其他技术类案件138件,商标案件121件,著作权案件37件,商业秘密案件4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9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4件,其他案件26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9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27.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44件,商标行政案件54件,分别比2011年降低6.38%和20.59%;共有民事案件26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72.70%。另有2011年旧存案件45件,2012全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404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66件,其中二审案件9件,申请再审案件284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方法
在申请再审人张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栖霞大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易工贸公司)、被申请人魏二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7号〕本案裁定书参见第71页。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张强为“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本案专利)的权利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拳击运动训练的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该训练器包含五个靶标,测力传感器,指示灯,显示器,语音处理芯片和音乐芯片,及放音部件,一个折叠键盘,一个遥控器和遥控接收器,一个或者几个步进电机和相应的驱动,上述电路有一个单片机控制。”专利说明书记载:“在面板上有按头、胸、腹部位排列的五个靶位,在每个靶位内装有靶标。”大易工贸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为九个靶标,分别为左头击打部位、右头击打部位、左臂击打部位、右臂击打部位、左肋击打部位、右肋击打部位、腹部击打部位、左胯击打部位和右跨击打部位。张强以大易工贸公司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该训练器包
含五个靶标”与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九个靶标”不同,张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知道靶标的数量是可以变动的,但仍将靶标限定为五个,现又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其专利权利要求中“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等同,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张强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张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靶标数量虽然不同,但是由于本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因此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来考虑,而应当将其分解为头部靶标、腹部靶标和腰部靶标来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头部靶标和腹部靶标,其胯部靶标与本案专利的腰部靶标在功能效果上是等同的,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本案专利五个靶标的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五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九个靶标”的技术特征不等同,适用法律错误。但因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本案专利的其他技术特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审判决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但判决结果正确。
 2.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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