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4.5、4.9和4.10为推荐性要求.其余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YY 0460--2003《超声洁牙设备》。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SC 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俭、忙安石。
本标准于2003年6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代替YY 0460--2003《超声洁牙设备》。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超声设备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SC 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俭、忙安石。
本标准于2003年6月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