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普利策奖得主琳达·格林豪斯著,法政学者何帆译!罗永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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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196000
  • 印刷时间:2013年07月01日
  • 开 本:12k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精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44737043
作者:(美国)琳达.格林豪斯出版社:译林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编辑推荐

  ★普利策奖得主、《纽约时报》资深记者琳达·格林豪斯的心血之作

  ★美国**法院30年“跑口记者”,报道过18位大法官主笔的数千份判决意见,被称为“美国**法院*敏锐的观察者”
  ★***IN司法八卦!举重若轻,将美国**法院*重要的面相娓娓道来

  ★化繁为简典范,150页呈现高院历史和职能,传播常识的绝佳范本
  ★著名法政学者、《批评官员的尺度》译者何帆翻译并长序导读
  ★中英双语,便于原文对照

  ★罗永浩推荐:“有趣、有料、有逼格。”

 
内容简介
  普利策奖得主、专事美国最高法院事务报道达30年之久的琳达·格林豪斯,在《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中向读者介绍了该院事实上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官司是如何打到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如何判决?首席大法官的地位有何特别?法官助理如何发挥作用?通过描述大法官们面对深刻的宪法问题和难解的法律涵义时的处理方式,作者对这些问题给出了解答。贯穿全书始终,作者检视了许多具体个案来阐明所讨论的要点,并且将美国最高法院与他国法院进行了有益的对比。

远距离看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编辑手记作者:何本国)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兴趣由来已久。要追溯源头,还要从旅美作家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说起。林达的这套书,用优美舒缓的文笔和引人入胜的叙述方式,以不偏不倚的节制态度,向中国读者呈现了美国的法律和政治文化。尤其是其中对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黑奴暴动引发的“阿姆斯达案”(电影《断锁怒潮》的故事背景)、水门事件引发的“尼克松案”等司法事件的描写,勾起了我对美国法治文化的浓厚兴趣。合上书,我曾在内心感叹,原来美国法院“宁愿错放也不滥杀”而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来没有“话语权”甚至连美国“普通话”都不会说的黑奴也能胜诉,原来总统也可以受审。
作者简介

  琳达·格林豪斯 1947年生,《纽约时报》资深法政记者。先后毕业于哈佛大学拉德克利夫学院(1968)、耶鲁法学院(1978)。在《纽约时报》从事过30年联邦最高法院新闻报道(1978-2008)。1998年获普利策奖,是美国最杰出的法律记者之一。2008年退休后,在耶鲁法学院执教,并为《纽约时报》网站撰写双周专栏。著有Becoming Justice Blackmun:Harry Blackmun's Supreme Court Journey(2005)、Before Roe v. Wade: Voices That Shaped the Abortion Debate Before the Supreme Court’s Ruling(与列娃·西格尔合著,2010)。

目  录
致谢
第一章 建院之初
第二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1)
第三章 大法官
第四章 首席大法官
第五章 最高法院如何运转(2)
第六章 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
第七章 最高法院与民意
第八章  最高法院与世界
附录1:美国宪法第三条
附录2:《最高法院诉讼规则》
附录3:大法官年表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前  言

传播常识,呈现复杂
(译者序)



“哪位朋友可以说出照片上所有大法官的姓名,我可以送他一本新书。”2013年1月26日,我在北京单向街书店参加一次以“律政剧、法律翻译和司法文化”为主题的讲座。开场时,为了活跃气氛,我亮出美国最高法院现任九位大法官最新一张“全家福”,并向现场上百位听众发问。意外的是,居然有不少人举手抢答。“罗伯茨、斯卡利亚、肯尼迪、托马斯、金斯伯格、布雷耶、阿利托……嗯……索托马约尔,还有卡根!”虽然答得有些磕磕巴巴,前排一位女孩还是准确说出了每位大法官的名字。
媒体评论

  长期以来,琳达·格林豪斯一直是美国最高法院最敏锐的观察者,也是其内幕和传统的最可靠的引介者。对广大初学者乃至专业人士而言,这本简明、精炼的小册子对于了解最高法院*不可或缺。这本对最高法院的完美简介,适合学生和各个年龄段的公民阅读。
  ——杰弗瑞·罗森(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新共和》法律编辑)

  在最高法院之外,国内罕有人能比琳达·格林豪斯更了解这个机构及其运作。
  ——梅尔文·厄诺斯基(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传记作者)

  琳达·格林豪斯令人信服地阐述了最高法院的历史、职能、构成和重要性。这本可以轻易放入口袋的小书,是一个知识宝库。
  ——《耶鲁每日新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建院之初


  1795年,曾竞选纽约州州长失利的首席大法官杰伊,在最高法院任上当选为州长后,辞职赴任。纽约一家报纸盛赞此举,将首席大法官当选州长称为“升迁”。华盛顿提名来自南卡罗来纳的约翰?拉特利奇接任首席,拉特利奇早先曾被任命为联席大法官,但还未正式开始工作,就辞职转任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这一次,拉特利奇欣然接受了总统的“休会任命”,可是,参议院没有批准他出任大法官。不过,拉特利奇的确于1795年8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在任,所以,他仍被视为美国第二任首席大法官。


  华盛顿随后提名在任联席大法官威廉?库欣出任首席,参议院很快批准。但库欣却以健康状况不佳为由拒绝了任命。总统又提名来自康涅狄格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这次终于成功了。第三位首席大法官于1796年履任,1800年12月15日因健康原因请辞。约翰?亚当斯总统邀请约翰?杰伊回原岗位工作。但此时已经担任两届纽约州州长的杰伊却拒绝履职,说他“完全确信”联邦司法系统存在根本“缺陷”,也无法“获得公众对本国司法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所应有的信任和尊重”。


  正是在这样的不利背景下,约翰?亚当斯提名自己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曾在独立战争中浴血奋战,时年四十五岁,至今仍保持着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的履职记录。(第二年轻的是小约翰?罗伯茨,2005年履任时才50岁。)马歇尔是全国知名的人物,在推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还曾赴法国执行重要外交使命。马歇尔的父母有15个子女,他排行老大,这或许可以解释他与生俱来的领导才能。马歇尔时常被人误以为是美国第一位首席大法官。这个错误完全可以理解。1801年2月履任后,他在首席任上一干就是34年,直到1835年7月6日去世。他逝世时,最高法院已完成重大转型,不再是跟在另外两个政府分支后面亦步亦趋的异父姊妹。马歇尔于1801年3月4日主持了托马斯?杰弗逊的总统宣誓就职仪式,然而,让杰弗逊失望的是,马歇尔领导下的最高法院秉持强烈的国家主义理念,积极适用宪法,并且利用自己在宪法解释上的权威地位推行这一理念。


  1803年2月24日宣判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马歇尔法院最广为人知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当时,马歇尔才履任不久。这起案件之所以发生,要归因于1800年大选后政权由亚当斯领导的联邦党人之手向杰弗逊领导的共和党人手中过渡时的紧张关系和混乱状态。联邦党人居多的法院系统,本来就被在大选中获胜的共和党人视为“眼中钉”,更何况被联邦党人主导的即将换届的国会,匆匆批准设立了42个新司法职位,供亚当斯总统在离职前数周内任命新人补缺。


  马里兰州一个名叫威廉?马伯里的征税官得到一份“午夜”任命,拟赴哥伦比亚特区任治安法官。参议院批准了对马伯里等数十人的任命。但是,要想正式履任,这些新被任命的法官还需得到一份委任状。然而,亚当斯行政分支卸任时,马伯里并没有拿到这纸公文。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发出委任状。在联邦党人政治圈内十分活跃的马伯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他想申请到一份执行职务令状,这是一种命令对方交出委任状的司法指令。这似乎是一条唾手可得的救济途径,因为国会在1789年《司法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可以针对某位联邦官员,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执行职务令状申请。


  作为法律问题,此案结果似乎一目了然,但是,这起案件又高度政治化,使最高法院的权威受到挑战。麦迪逊极有可能无视法院将委任状交给马伯里的指令。最高法院应如何既维护法治尊严,又不与行政分支发生激烈对抗,避免从此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呢?


  马歇尔的解决方式是,主张最高法院拥有这项权力,却没有直接行使。判决是以最高法院一致意见的形式发布的。最高法院统一发声,是马歇尔的新创举,判决不再由一系列单独的协同意见组成。最高法院判定,马伯里应当得到自己的委任状,但最高法院无权勒令行政分支发出。因为宪法第三条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并不包括发布执行职务令。法院认为,国会在《司法法》第十三节中规定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像马伯里申请执行职务令这样的初审案件,这是违反宪法的,最高法院不能发布这类执行令。判决使最高法院得以在政治动荡时期远离纷争;因为没有发布执行令,杰弗逊行政分支也无从抱怨。当然,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最高法院主张自己有权审查国会立法是否违宪。马歇尔宣布:“决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当仁不让的职权与责任。”此话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被不断援引,影响一直持续至今。最高法院貌似谦恭地放弃了行动的权威(authority),却为自己争得了更重大的权力(power)。


  这一权力的威力并没有立刻显现。事实上,“马伯里案”宣判后的第六天,最高法院就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缺席的情况下,回避了一场潜在的宪政对抗。在1803年的“斯图尔特诉莱尔德案”中,大法官们以5票对0票,维持了国会废除1801年《司法法》的决定。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上述举措说明,最高法院不打算冒险试探,把自己刚刚自我授予的权力用得太满。最高法院第二次宣布国会某部立法违宪,已是半个世纪之后。1857年的“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判决宣布《密苏里妥协案》无效,并判定国会无权废除准州实行的奴隶制。这个臭名昭著的判决,将国家往内战之路上推进了一大步,或许并非司法审查的最佳宣示。但是,从此以后,最高法院不再像最初那么缄默克制。它先后150多次宣布国会立法违宪。


  那么,当代最高法院如何行使它掌握的重大权力?案件如何来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又如何选案,如何判决?大法官都是些什么人?他们是如何被选中的?这是本书余下部分要介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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