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阶层纳税实用技巧(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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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52
  • 字 数:302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42920331
  • 丛书名:纳税实用技巧丛书
作者:翟继光,刘淼 编著出版社:立信会计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内容简介
本书是“纳税实用技巧丛书”之《白领阶层轻松掌握纳税实用技巧》。书中对白领阶层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针对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给出了解答的方案,对于各类税收问题给出了节税的基本方法。该书可供广大的白领阶层的朋友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白领阶层纳税实用技巧》分为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重点介绍我们所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纳税。第二部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帮助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第三部分为个体工商户纳税实务,帮助个体户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四部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实务,重点介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基本流程。第五部分为个人购置拥有车辆纳税实务,帮助那些准备购买和已经购买车辆的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六部分为个人购房租房卖房纳税实务,帮助那些准备和正在卖房、买房和租房的朋友解决纳税问题。第七部分为个人投资理财纳税实务,重点介绍存款利息纳税实务,投资股票纳税实务,投资基金纳税实务以及投资保险纳税实务。第八部分为职业个人纳税实务,帮助那些不以领工资为主的职业人士解决纳税问题。第九部分为个人纳税优惠政策实务,告诉特定的读者朋友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第十部分为个人纳税筹划实务,帮助读者朋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限度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合法节税”。
作者简介
瞿继光,税法专家,哲学学士,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在《当代法学》、《法学杂志》、《中国税务》、《涉外税务》、《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3篇论文被中国人
目  录
第一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用知识
一、纳税人与应税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四、稿酬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五、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实用知识
第二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程序
一、哪些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
二、年收人12万元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四、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1:确定纳税申报期限
五、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2: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六、自行纳税申报基本流程3:确定纳税申报方式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部分 轻松掌握个人所得税纳税实用知识
  您觉得自己是纳税人吗?您知道我们所取得的哪些所得需要纳税吗?您了解工资、薪金所得是如何计算应当缴纳的税款吗?您知道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纳税吗?您知道稿酬所得应纳税额是如何计算的吗?您知道财产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吗?本部分将帮助您解答上述问题。
  一、纳税人与应税所得
  哪些人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后者被称为中国税法的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两类纳税人,参见图1-1。
  友情提示上述期限的判断都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如果某纳税人一次离境超过30天,但分跨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都没有达到30天,则该纳税人的该次离境在两个纳税年度都只能属于临时离境。同样,一个纳税人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65天,甚至更长时间,如果该期限是分跨两个纳税年度的,而且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都没有达到居住365天的标准,则该纳税人在上述两个纳税年度中都不构成中国税法的居民纳税人。生活中的案例
  1-1刘先生具有中国国籍,居住在中国,现在某大学任教。2008年1月1日,根据学校的教师交流计划,刘先生离开中国到日本教学两年,于2009年12月31日回国。在日本教学期间,刘先生一共获得日本学校发放的300000日元报酬,该报酬已经在日本纳税。请问,刘先生所获得的该300000日元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书摘插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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