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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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60
  • 字 数:480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5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3683862
作者:(瑞典)迈德森(Mandsen,F.) 著,李虎,顾华宁 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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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恩·迈德森(Finn Madsen)先生所撰写的这本《瑞典商事仲裁》一书即专门对《瑞典仲裁法》和《scc仲裁规则》逐条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评述,比较系统地介绍了瑞典的仲裁法律制度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实践。尤其是,书中还对尚不太为我们所熟悉的瑞典法律制度下特有的法律概念进行了颇有深度的介绍。本书对国内上述那些仲裁执业者非常实用,而对于那些从事仲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学者们来说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内容简介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瑞典成为涉及中国当事人的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1984年签订了合作协议。中国当事人在继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之后将斯德哥尔摩商会视为他们的海外*仲裁地。
本书的写作意图是对《瑞典仲裁法》和《scc仲裁规则》进行评述,主要针对的读者是希望在解释《瑞典仲裁法》或《scc仲裁规则》特定条款方面得到快速指导的实务工作者或希望能找到仲裁程序实际问题解决之道的人。
作者简介
费恩·迈德森,是瑞典律师协会和国际律师协会会员,自1995年以来担任瑞典维格律师事务所(Advokatfirman Vinge KB)的合伙人。在加入维格律师事务所之前,作者曾在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担任,并曾任一家瑞典银行的法律总监。 作为维格律师事务所(Vinge)诉讼仲裁部的
目  录
译者前言
中译本序言
第三版
第三版前言
第三版序
第二版
第二版前言
第二版序
第一版
第一版前言
第一版序
作者简介
本书所用缩略语
第一部分 分析框架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内容介绍
瑞典法律制度提供了两种解决法律争议的办法——法院诉讼和仲裁。在仲裁程序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裁决。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也可以由当事人指派的第三方代为指定。当事人可以确定程序构成的大部分内容,也可以确定裁决争议的前提。仲裁庭独立做出裁决书,最终解决争议。裁决的实体内容不能上诉,在裁决满足特定的基本要求后,其强制执行力等同于法院判决。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仲裁协议构成对法院诉讼程序的阻碍,从而排除法院诉讼管辖权,而仲裁裁决又构成对同一争议再次进行审理的阻碍,即一事不再理。仲裁程序本质上是保密的,程序的公开因此而受到限制。在瑞典进行的仲裁受《瑞典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约束。
除了协议仲裁或常规仲裁外,还存在法定仲裁,后者并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是基于强制性规定。例如,瑞典公司法第22章第5条就是关于法定仲裁的规定,该条规定,凡因回赎子公司股份的权利或义务,或因回赎额发生的争议均应由三名仲裁员裁决。这一规定排除了司法管辖。根据瑞典《司法程序法典》第10章第17条第(1)款规定,法院实际上不能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员裁决的”争议。对于公司法中规定法定仲裁的争议,仲裁法在不与公司法的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部分适用。鉴于法定仲裁中当事人没有达成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将裁决提交给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实体审核。[1]《仲裁法》中关于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或裁决无效的规定不适用于法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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