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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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806509203
  • 丛书名:生活与法丛书
作者:梁东 著出版社:贵州教育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4月 
内容简介
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使自己的劳动权得以实现,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用工,依法履行义务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利益,也涉及用人单位的利益。
近年来,劳动合同纠纷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纠纷多了怎么办?以案例为借鉴,从案例中学习。
目  录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 有效
1.职工外借却被分流下岗
2.员工在合同上擅自添加内容
二 无效
3.厂方要扣毕业证,不得已签了合同
三 事实劳动关系
4.口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5.职工要求职业病体检,公司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6.打工女患白血病
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7.符合条件应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务关系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五 无劳动关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一 有效
 1.职工外借却被分流下岗
  [案情]原告王某1973年9月到被告宣城某茶场工作,成为该茶场的一名正式职工。1988年7月,宣城某管理处与被告宣城某茶场协商,将原告借调到自己单位开车,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同于被告宣城某茶场。同月,原告到宣城某管理处上班,从事驾驶员和服务工作。1999年12月,宣城某管理处经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对职工工作表现进行测评后决定,原告王某被分流下岗,给付原告下岗3年生活费2400元。2002年9月11日原告向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宣城某管理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补发扣发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城某管理处为原告补交从1992年元月至2002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随后王某多次找原工作单位,即宣城某茶场要求为其恢复公职。茶场则以原告被借用后,劳动关系发生转化,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王某要求。2004年8月,王某又向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申请内容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宣城某茶场当年将原告王某借调到宣城某管理处工作签有协议。协议中没有约定王某到宣城某管理处工作后,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与宣城某管理处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告被借调到宣城某管理处工作至今,被告宣城某茶场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也没有下发解除、辞退原告的书面通知。
[案件处理]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宣城某茶场存在劳动关系。
[原理分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使是终止、解除、辞退劳动者,亦应出具终止、解除、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书、通知书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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