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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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436
  • 字 数:292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5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4792
  • 丛书名:新办案依据丛书
作者:《办理司法鉴定案件法律依据》编写组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内容简介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我国诉讼制度中,鉴定结论作为一项法定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本书收录了办理司法鉴定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文件选编上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本分册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体法条文与适用指引,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收录办理司法鉴定案件常用的法律法。
目  录
第一部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条文及适用指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
 一、总类
  (一)一般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二)相关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96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1998年1月19日)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 【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适用指引
【确定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
第十二条 【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第十三条 【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受理条件】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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