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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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3
  • 页 数:554
  • 字 数:632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2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61520536
作者:柳经纬 主编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2月 
内容简介
本书的出版属于厦门大学法律系民商法学教材建设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一般读者学习民法最为基本的理论知识提供一本参考书。为此,我们在已有的教材建设基础上,将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三部分汇集起来,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同时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及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以便更好地满足读者的要求。
本书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三部分,共20章,分别为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期日和期间、物权通论、所有权、共有与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通论、合同通论、几种主要的有名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目  录
第二版前言
编写说明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对象和内容
第二节 民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效力和适用
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发展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责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对象和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称谓,源于日本。1868年,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将荷兰语的“burgurlyk regt”译为“民法”。该荷兰语是拉丁语“jus civile”的转译,意为市民法。1898年,日本颁布民法典,立法上接受了“民法”这一用语。我国清朝末年,图强变法,学习西方,制定法典,也接受了“民法”概念。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民法典的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迟迟未制定民法典,但民法概念在法律界和法学界也是广为使用的。l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称谓,在法律上得到正式确定。
在民法学上,“民法”一语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用“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即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为形式意义的民法。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足以称为民法典,民法典刚刚进入立法程序。①二是指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即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为实质意义的民法。《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指的是实质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即民法典是构成实质意义的民法的主要内容,但实质意义的民法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应包括其他单行的民商事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以及存在于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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