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第二版)(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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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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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08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0086897
  • 丛书名: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作者:王文宇 等著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1月 
内容简介
传统商事法所包括之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近年来或因迭有重大变迁,或因学说理论及司法判解已有长足发展,实有全面进行系统性整理分析之必要。本书邀请台湾地区各大学主授商事法的著名教授,秉持深入浅出的撰写原则,配合实例问题的精辟解析,以严谨的分析方法,介绍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一改传统商事法著作的刻板印象,以便于读者提高学习商事法的兴趣与效率。
目  录
第一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第二节 公司组织之核心法则——资产分割
第三节 有关公司之经济分析理论
第四节 公司法下之利益冲突
第五节 公司治理之发展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第二节 公司之设立
第三节 公司之章 程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第五节 公司之负责人
第六节 公司之监督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序论
  第一节 公司组织之意义及由来
台湾地区公司法所欲规范之对象,乃“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至于其他型态的商业组织,如独资商号、合伙等,则由民法或其他法律予以规范。所谓“公司”型态的商业组织,依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条之定义,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由此观之,现代公司之主要特征,是具有法人地位,亦即公司本身是一独立于出资者外之实体,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皆然。
   进一步言之,现行公司法制既将公司定位为一独立的法人实体,则公司理应独立于投资人外进行事业活动,且其所发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及损益得失,理论二匕。应与投资者、股东个人无涉,此即有限责任之法制设计,亦属现代公司之特征之一。唯应注意,这种有限责任之设计,原则上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并非所有的公司组织皆适用,但就现实面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确是现今最常见之公司组织型态。
上述现代公司所具有之种种特征,其实是漫长历史演进的结果。探讨公司组织之起源,我们发现早在地理大发现后,即有以“公司”(company)为名之商业组织出现。此时所谓之“公司”,仅仅是合伙之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亦无有限责任之设计。直至荷兰东印度公司始渐具现代公司之雏形。
  荷兰于西元1602年成立联合东印度公司(VOC)。荷兰东印度公司之下设有管理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握有人事任免与重大政策之决定权。在资本结构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成立之初,即借由募股方式筹措资金。至17世纪末,仅负担有限责任之想法逐渐浮出台面。由此观之,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之所以占有重要之一席之地,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
综上,自历史角度以观,商业活动主体已由以往的单一自然人,转变为商业组织,而商业组织又由以往的独资、合伙组织型态,发展成公司之组织型态。然而,面对此种历史演变的结果,我们应该试着以经济的观点,探讨各种商业组织,包括公司、独资、合伙等,其背后的形成原因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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