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总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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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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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5年04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轻型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60415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编辑推荐
  1.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民商事、行政、刑事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成人高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高级法官、预备法官为主,同时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由*同志为学院题写院名。
目  录
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
   ——房某故意伤害案
  2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李天刚受贿案
  3主要以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吴顺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如何认定毒品案件中的“主观明知”
   ——廖甲等制造毒品案
  5贩毒主观目的的认定及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6行政犯罪名中主观犯意的认定
   ——梁某、胡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主要以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吴顺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顺平与陈某某到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爱景村甘家村后的馒头山道路附近,用铁丝与铁桩铺设用来电野兔的电网,铺完电网未通电后两人离开。同日18时许,被告人吴顺平至铺设地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将电网连接电器设备后通电,吴顺平便在三轮摩托车上等候,后被害人吴某某途经此地点,准备叫吴顺平到她家住宿时,碰到电网被电击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符合电击死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顺平协助他人救助被害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然在溧水区人民医院等待,后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顺平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案件焦点】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吴顺平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还是过失。
  【法院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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