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研究:文本、判解及学说》选取中国近代民法制度中的一个切面,即侵权行为法为视角,从文本、判解、学说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多层次的谱系考察,以梳理清其在近代中国演生和长成的法制源流,并对其递嬗历程详加考析,力图多视角多维度地揭示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演生中所涵摄的法律意义。
中国近代民法体系舶自西方,而作为民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近现代意义上之侵权行为法,亦继受于西方。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的形成,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是伴随于我国民法近代化的逐步推进而得以逐步完成。清末与民国时期的二部民律草案和一部民法典,是中国近代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形式载体。其文本规范,均以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为蓝本,将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作为债之发生原因的一种,以非契约之债的形式涵纳于债编通则或总则之中。而《民国民律草案》主要因袭于《大清民律草案》,《*民法》又是在《民国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删修而就。这使得其间的侵权行为条文,一定意义上具有某种延续性。当然,这种延续性,主要体现为条文中“法意”之薪传。此外,民国时期的若干特别立法中关于侵权赔偿责任之规定,也是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条文的重要补充。
中国近代民法体系舶自西方,而作为民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近现代意义上之侵权行为法,亦继受于西方。中国近代侵权行为法的形成,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是伴随于我国民法近代化的逐步推进而得以逐步完成。清末与民国时期的二部民律草案和一部民法典,是中国近代关于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形式载体。其文本规范,均以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为蓝本,将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作为债之发生原因的一种,以非契约之债的形式涵纳于债编通则或总则之中。而《民国民律草案》主要因袭于《大清民律草案》,《*民法》又是在《民国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删修而就。这使得其间的侵权行为条文,一定意义上具有某种延续性。当然,这种延续性,主要体现为条文中“法意”之薪传。此外,民国时期的若干特别立法中关于侵权赔偿责任之规定,也是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条文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