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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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2年03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5002323
作者:黄崎 著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内容简介

  我的助理黄崎博士,不是学农的,是工商管理的博士后。他在《中国种子:基于国家安全角度的思考》中对中国种业发展历程作了全面的回顾,从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对种业发展作了许多前瞻性的论述;从粮食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的角度进行了延伸;同时就目前种业发展的热点问题展开,提出了许多有现实意义的见解;并针对中国种业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作了全面的思考。尽管有些观点大家不见得都认同,百家争鸣嘛,他能用心来研究我国种业的问题,我感到非常欣慰。
  “一粒种子改变一个世界”,种子是农业之母,是农业科学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源头;种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粮食安全的保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把农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

  黄崎,博士,“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助理,(中国)种子硅谷园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

目  录
现状篇
第1章 中国种业发展的演变过程
1.1 1949~1957年,种子事业发展的起步阶段
1.2 1958~1977年,种子产业的形成阶段
1.3 1978~1995年,种子产业发展阶段
1.4 1995~1999年,种子工程阶段
1.5 2000年至今,市场化阶段
1.6 小结
第2章 中国种业发展背景分析
2.1 中国种子行业背景分析
2.1.1 中国种业发展政策背景分析
2.1.2 种业全球化背景分析
2.1.3 种业技术背景分析
2.2 市场背景分析
媒体评论

  关键时刻,一粒小小的种子,能绊倒巨大的中国!
  ——世界“杂交水稻之父” 袁隆平院士
  谁控制了粮食,谁就控制了全人类!
  ——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
  中国人的饭碗,要牢牢地端在自己手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韩长斌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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