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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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219
  • 字 数:349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111233893
  • 丛书名:高等职业教育工程监理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
作者:高正文 主编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3月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从建设法规基础、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建设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索赔、FIDIC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其他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该书内容新颖、语言简练、通俗易懂,适用于工程监理专业及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管理课程的教学需要,也可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建造师等考生学习的参考读物。
目  录
前言
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
 1.1 建设法律关系
  1.1.1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1.1.2 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1.1.3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1.1.4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
 1.2 建设法规基本概论
  1.2.1 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成
  1.2.2 建设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及其作用
 1.3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3.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3.2 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1.3.3 建设工程的主要民事责任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1章 建设法规基础
1.1 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法律关系是连接建设法规与建筑活动的桥梁;建设法规通过建设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1.1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
  1.政府管理职能部门
 (1)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履行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主要是审议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情况。
(2)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政府行业主管职能部门的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有:
1)国家计划机关:包括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期、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等。
2)国家建设主管机关:主要是指建设部。其职权是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法规规章;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和定额,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质量等。
(3)国家建设监督机关 国家建设监督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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