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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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2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307096134
作者:胡春莉 著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内容简介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多种多样,刑罚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未成年人有着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应当建立有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特别刑罚制度。未成年人刑罚应当遵循必要性、补充性、适度性、社会化和教育性等原则。对未成年人,应当废除生命刑和无期监禁刑,限制有期监禁刑,扩大非监禁刑;应当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增设刑事判决宣告犹豫制度,扩大缓刑的适用;应当建立特别的未成年人减刑和假释制度、特别追诉时效制度、赦免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简介

  胡春莉,女,生于1981年1月,湖北宜昌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毕业,先后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硕士学位(2006年)、博士学位(2009年),2009年6月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学)。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加撰写著作六部。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涵义
  一、未成年人的界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三、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 建立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根据
 第一节 建立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生理和心理根据
  一、未成年人生理上的特征
  二、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特征
 第二节 建立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理论根据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短期监禁刑长期以来受到刑罚改革者的反对,其理由是:其一,短期自由刑刑期较短,而罪犯改造需要一定时间,较短的服刑期不能满足改造罪犯的时间需要,难以收到改造之效;其二,由于受监狱亚文化影响,罪犯入狱后可能不但没有悔过自新,反而习得新的犯罪技巧,强化了犯罪意志,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其三,大量适用监禁刑包括短期监禁刑需要建造足够的监所,这必将耗费国家大量的财力物力。最后,短期自由刑还具有其他缺陷,如使受刑人自尊心下降,使受刑人及其家属在精神与物质上受到双重打击等,对于未成年犯而言,上述弊端更为明显。因此,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适用短期自由刑,已经逐渐成为国际青少年刑事司法中的一个主流趋势。正因为短期监禁刑具有如此的弊害,所以我国也有许多学者对短期监禁刑持否定态度,如有学者认为,“对于少年而言,短期自由刑则是既不合理也无必要的。……因此,本书主张少年刑法在建立保护处分制度的同时,废除拘禁刑。在未建立保护处分制度和废除拘役刑之前,亦应尽量避免拘役刑,必要时可以管制刑替代”。
  短期监禁刑固然有它的弊端,但本书并不主张废除对未成年人适用短期监禁刑。理由是:第一,短期监禁刑的很多弊端,比如交叉感染、执行戍本高、犯罪人与社会脱节、以后难以顺利复归社会等,中长期监禁刑一样会存在,是否就因此而废除中长期监禁刑呢?第二,短期自由刑对未成年人来说具有威慑力。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非完全没有考虑到刑罚,只要未成人考虑到刑罚的风险,就不能否认刑罚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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