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300年中国地权形态与多样化交易、地权市场的融通功能、地权交易与生产要素组合、地权结构与经济效率、佃户农场经营与收入的比较,系统性地论述了中国传统经济以地权为轴心的资源配置与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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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登高 著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2年09月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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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时间:2012年09月01日
- 开 本:大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211064939
有人把一田两主视为股份制的萌芽(江太新,2002),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田底权与田面权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的产权,而不是同一产权中不同的股权,尽管它们依托于同一块土地上。其实一田两主与股份制是相反的逻辑。股份制是多个股权构成一个整体产权,股权是分散的独立的,可转让而不影响整体产权。而一田两主则是一个地权分解为两种独立的产权,即清业田分解为田底权与田面权,当一份田产出现了各自独立的田底权与田面权时,它就再也不是清业田了,或者说原有清业田的产权形态就不复存在了。
林木交易还是一种期货交易,即未来成材后的林木才是交易对象。或者是所谓“预买”,宋代就开始出现(龙登高,1994)。交易之后,买方不仅获得未来的收益,如果是“栽手”,通常还将承管木材“管业蒿修”。道光十年(1830年)一份“立断卖杉木约”载:“自卖之后,任买主修理管业。日后长大,伐木下河,地依旧归原主。”“地租”是指地主的山地收益——林木。这种地租不像田,样每年都有收益,而是以10年或18年为一个收益期。由于收益期长,林场栽苗养工的耗费甚巨,合伙或股份的形式较多。张纯宁从明代徽州一千多份卖山契中发现,林场多为宗族共业关系,有几张契约还显示买卖双方具有亲属或共业关系(张纯宁,2003)。
近代山东产煤区临沂县“干股窑、批地窑”与此相似:集股采煤,出钱者按股分配利益(例如,10人10股即以10计),亦赚赔均摊。出地者独得双股(例如,10人10股之外,有出地供采者一个应12股),且听赚不听赔,是名日干股窑。地主以地批典与采煤者,约明该地作典价若干,先付若干,以后按年给付。如采煤者中途亏折,则可以不再交价,亦不能索回已付之租价,但以原地返还地主而已。名日批地窑。
这里的土地所有者以2股的形式获取稳定的地租,其他投资者的股份(如10股)则以采煤收益来分配,赢利有报酬,亏本则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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