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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人权理论中,营业似乎与权利无关。营业自由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吗?这确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严肃学术问题。海军同志从部门法理学的视角,认为自由营业是国民一项*基本的权利,它属于财产自由权和个体发展权的范畴。他通过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发现:营业权和营业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写进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并得到其他部门法切实的保障,是近代以来西方诸国经济得以发展、民权得以张扬、民力得以提升、国力得以强大的制度基础。而反观中国近代以来,由于国民的自由营业愿意和民间资本进入营业领域或被法律所剥夺,或被政府所禁止,或被殖民资本所压抑,从而造成国家长期对营业的垄断、外国资本对国民任意剥夺和民间营业几乎萎缩这一畸形的经济结构,中国也因之长期处于积贫积弱的境地。基于此,海军同志从权利这一独特的视角来研究营业和与营业相关的立法价值、制度原则,所提出的营业权和营业自由观念,无疑在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领域乃至法理学领域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李步云
内容简介
本文研究的起点是比较综合现有文献对营业准入的不同定义,从重新界定营业准入的概念入手,利用当代经济学中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及其对制度成本和制度变迁方面的研究成果,借鉴当代法学理论中新自然法学派和权利法学派的价值学说,以现有国内经济学界对营业准入方面的实证分析材料和法学界积累的权利学说为基础,重点解决营业准入的制度要素、制度性质、制度功能、权利结构和选择原由,论证营业准入制度在一国制度优势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分析营业准入制度的形成机制,探析营业准入制度的具体类型与构成条件,其目的在于为我国未来具自由、公正、开放、有序特征的新型营业准入的建立提供可转换为立法价值和政策预案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