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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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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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7年01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9705459
作者:赵俊编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01月 
编辑推荐


  ★本书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预防腐败、普法教育读本

      ★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审查、侦查、起诉、审判的办案人员有参考作用

 
内容简介

  本书体例为十五章,*章论述类罪基本刑法理论的概要性观点,后面每一章分别论述一种罪,从犯罪构成到实务难点、法律责任,注明历年司法解释,采用比较手法来予以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举一反三,正确界定,吸收国外主要是国内一些理论观点以及实务部门的经验总结。

作者简介

  赵俊,湖南省常德市人,1970年12月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士、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曾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刑一庭副庭长。2009年7月~2010年8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挂职刑二庭庭长助理,1993年以来参与、实施和后期策划创新"羊城金不换工程"。2006年获授广州市首届"十佳法官"称号,2012年12月获得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011年6月至11月被组织部门选派到美国芝加哥大学学习公共管理。主要学术领域:比较刑法、中国刑法、少年司法领域,在《法学评论》、《法律适用》等全国核心期刊、省、市报刊上发表论文《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少年刑事责任比较研究》等10多篇论文;2012年6月出版个人专著《少年刑法比较研究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主编《金不换说法》;主持执笔广州法院文丛第一部,多次参加国家、省级法院重点调研课题;200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评为全国裁判文书优秀论文一等奖;2001年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第十三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

目  录
第一章 贪污贿赂罪概论
第一节 法律渊源与概念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理论
第三节 贪污贿赂罪类罪体系具体罪种数目
第四节 贪污贿赂类罪的法定情节
第五节 贪污贿赂类罪处罚
第二章 贪污罪
第一节 贪污罪的法律渊源与罪名
第二节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贪污罪的司法实务难点
第四节 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论挪用公款罪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的渊源与概念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虽然1997年《刑法》经过了九次修订,只有二次修正案涉及贪污贿赂类罪章节,这15个条文基本保持了稳定,从侧面反映这些条文在没有修订前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否有充分法律依据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司法实践中,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规范依据更多表现为政策性文件与海量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确实及时与实践发展相配套,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修正,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将饱受公众诟病的利用"裙带关系"犯罪纳入了刑法打击的范围。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4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法释[2009]13号),将该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使贪污贿赂罪体系中成员数达到13个。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46条在《刑法》第39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0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罪名补充规定(六)》,《罪名补充规定(六)》考虑到《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的罪状较为具体,确定罪名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使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达到了14个,弥补了漏洞,使贪污贿赂犯罪的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修订式的刑法虽然较为灵活、及时,但仍属为刑法打补丁,加之各类文件、解释碎片化较为严重,亟须梳理完善,以利于理解,准确司法。尤其2016年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调整,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解释》的影响如下:
  一、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
  (一)犯罪对象范围扩张。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和需要支付货币才能获得的其他利益两种),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二)犯罪客观行为扩张。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前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存在如下的难点:
  1.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没有任何表示,或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收下而是由其的特定关系人收下的,无从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有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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