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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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 次:1
  • 页 数:32
  • 字 数:19000
  • 印刷时间:2008年07月01日
  • 开 本:大32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06505
作者:本社 编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08年07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
信访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东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情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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