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法律实务 > 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36集)
作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03月
- 版 次:1
- 页 数:
- 字 数:
- 印刷时间:2011年03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05737
案例研究
利用WAP技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数的认定——罗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问题研究
就具体审查内容而言,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鉴定的程序。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的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以及鉴定人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是否应当回避,有无收受贿赂及其他非法交易等情形。凡出现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应当认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的检材。要审查检材的来源、收集、封存、送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收集是否全面充分,检材与样品是否具有可对比性等。在本案中,第二次鉴定结论之所以不能采信,原因之一是送检的一台服务器并非该案原始扣押物证,该服务器被扣押后,侦查机关未能对其真实性、原始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检查、检验,便将之与原始检材一并送检,由此导致整体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存在疑点。
3.审查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包括审查鉴定中使用的设备仪器是否具有先进性,有无可能导致检测数据失实的落后淘汰的设备,鉴定中采用的技术方法和原理是否得到行业的普遍认同,检测数据的观察、记录是否真实可靠,评判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标准等。在本案中,第一次鉴定结论不能采信,就与其鉴定的方法存在瑕疵有直接关系。
4.审查鉴定的分析、论证。鉴定的分析、论证具有一定主观色彩,所做的结论也是主观推定的结果,审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审查鉴定结论的分析、论证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论证规则,也就是说,论证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同时还要鉴定结论与被检事实之间有丸矛盾等。在本案中,第三次鉴定部分意见通过对WAP页面访问成功率进行分析,得出较少的“成功点击量”。审判人员通过对该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认为其分析、论证的理由不充分,且与被检事实之间存有一定矛盾,故而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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