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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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7年06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胶订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09385647
作者:王进喜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编辑推荐

  律师法的修改促进了律师行业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律师职业行为领域的学术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内容简介

  苏格兰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苏格兰是英国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有着自己的独特法律体系。在律师制度上,苏格兰也有自己的特色。在苏格兰,专门提供庭审职业诉辩服务的叫做诉辩律师(Advocate),而不像英格兰与威尔士的相应诉辩者者那样称为出庭律师(Barrister)。诉辩律师职务是一种公职,每个诉辩律师都是独立职业人员,其职业组织叫做诉辩律师协会(Faculty of Advocates)。该协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六世纪。诉辩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准入诉辩律师公职的标准和程序,对诉辩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戒。这些职能是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根据2010年《法律服务(苏格兰)法》委派给诉辩律师协会的。本译文的主体是《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和2015年《惩戒规则》,并附有《入行者条例》。此外,《诉辩律师协会行为指引》附件还含有《佩鲁贾宣言》、《欧洲律师行为守则》等重要法律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了解苏格兰诉辩律师的准入、行为规制和惩戒、欧盟律师规制等基本情况。这些资料对于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修学者(2002-2003),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10-2011)。

目  录
  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 003
  导言 005
  注释 005
  1. 诉辩律师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007
  1.1 诉辩律师的地位 007
  1.2 诉辩律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009
  2. 职业行为的一般原则 017
  2.1 独立 017
  2.2 信任与个人适正性 019
  2.3 保密 019
  3. 对诉辩律师协会和其他诉辩律师的职责 021
  4. 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有关的职责 023
  5. 对委托人的职责 027
  5.1 总则 027
前  言

  诉辩律师的工作实质上是各个执业者这样的工作,即与任何规则之书相比,其良知在资深者的建议的指引下,更可能告诉他如何去行为。

  在本指引中,你会发现在一些地方写成“规则”或者“一般规则”很方便。尽管很方便,如果“规则”一词意味着不论什么情况规则都是绝对的、没有任何例外,则“规则”一词具有误导性。对本指引的解读,必须按照它的精神而不是表面意思进行整体解读。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得认为诉辩律师遵守了本指引中的“规则”的字面意思就足够了。

  诉辩律师行为的最终检验标准就是它是否破坏了他人对他及其职业付出的信任和信赖,无论如何强调这一点都不过分。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5. 对委托人的职责
  5.1 总则
  5.1.1 保密
  就像2.3所规定的那样,诉辩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保密职责。
  5.1.2 委托人利益
  在严格遵守所有法律和职业行为规则的情况下,诉辩律师必须始终以其在职业判断中认为是出于其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必须将这些利益置于他自己的利益或者法律职业其他人员的利益之上。
  5.1.2.1 委托人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的利益冲突(例如,委托人可能对其代理人提出职业过失索赔的情况)
  如果在诉讼律师看来,委托人与进行指示的代理人之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则他负有采取措施确保委托人知悉该情况的职责,以便委托人能够获得另一代理人的建议。这应当怎么做取决于有关情况。在向他们(以口头或者适当情况下采取书面形式)指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赖绝大多数事务律师和其他职业人员代理人自己采取必要措施。因此,通常情况下,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提及该事项是不适当的。但是,可能有必要就利益冲突的存在以正式通知的方式将诉讼律师的建议记录下来,并要求代理人将该通知送达委托人,或者在与委托人磋商时处理该事务。在极端情况下,拒绝根据有关代理人的指示采取进一步行动,可能是诉讼律师的职责。
  5.1.3 退出代理
  一般情况下,诉讼律师最好是继续在刑事案件中行事以协助法院,但在某些情况下,退出代理可能是适当的。在任何(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如果诉讼律师感到有义务退出代理,他必须毫不迟延地这样做,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进行指示的事务律师和委托人知道他为什么退出代理。在审判或者其他听证过程中,如果他感到有义务退出代理,他必须正式申请法官(或者主席)准许退出代理,并通过申请延期以便委托人获得其他建议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他没有义务向法院或者裁判庭详细解释退出代理的原因,因为这么做可能会损害委托人,他不应当屈服于这么做的压力。如果诉讼律师就他是否有权或者有义务退出代理存在疑问,他应当寻求建议(见第7条之规定),并且在必要情况下申请延期以这么做。在审判即将进行或正在进行时,退出代理的后果可能特别具有破坏性。在这种情况下,在决定退出代理时应当特定谨慎。资浅诉讼律师应当寻求咨询(见第7条)。
  5.1.4 充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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