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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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刷时间:2014年08月01日
  • 开 本:16开
  • 纸 张:胶版纸
  • 包 装:平装
  • 是否套装:否
  • 国际标准书号ISBN:9787511863447
  • 丛书名:比较法文丛
作者:(英)奥斯瓦尔德·J. 莱舍尔 著,李秀清,赵博阳 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年08月 
内容简介
  本书原出版于1890年,是一本有关教会法的基础读物。全书由四编组成,编下设部,部下设章。第一编概述了教会法的相关术语、要素,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权威性和渊源,梳理了教会法的历史演变,介绍了从早期教会至中世纪《教会法大全》期间的主要成果。第二编论述了教会日常管理中的法律,介绍了治权、圣统制及教会的组成单元。第三编论述了教会维持存续所需借助的恩宠、神恩及惩戒三类手段。第四编论述了教会组织自中世纪以来的演变、教会的礼仪制度以及刑事、民事诉讼制度。本书是西欧教会法的普及性入门读物。
作者简介
  奥斯瓦尔德·J.莱舍尔OswaldJ.Reichel,1840—1923
  英国圣公会人士,生于德比郡奥克布鲁克。曾求学于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先后获牛津泰勒学者、艾勒顿神学论文作家、约翰逊与丹尼尔神学学者等荣誉。于1865年晋铎,担任伯克郡北辛塞克堂区助理牧师。1865年至1870年担任牛津大学库德斯登学院副院长。1869年至1886年担任斯巴雪尔特堂区代理。
  著有《教会在基督徒使命上的职责》、《中世纪的罗马宗座》、《教会法原理》、《13世纪英国礼仪服制》、《9世纪罗马的大礼弥撒》、《教会法完全指南》(上、下卷),同时还译有德国神哲学家E.策勒尔(E.Zeller)的《苏格拉底与苏格拉底学派》、《斯多葛主义者、伊壁鸠鲁主义者与无神论者》等。
  李秀清
  1966年生,浙江临海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及上海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曾在英国牛津大学(2003年1月至7月)、美国密歇根大学(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2006/2007年富布赖特研究学者)及德国马普所欧洲法律史研究所(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访学。
目  录
第一章 教会法与其法律的关系第二章 主题的类别第一编 论教会法规与教会法 第一部 论广义的教会法规——含义、渊源和权威性 第三章 论广义的教会法规 第四章 教会 第五章 教会的宪章 第六章 教会制定法规的权力 第七章 教会法规的批准 第八章 教会内的立法权威——世界主教团 第九章 教会治权——教区主教 第十章 教会法规的权威渊源 第十一章 教会法规的辅助渊源 第二部 论作为科学的教会法 第十二章 教会法——河流 第十三章 法规汇编 第十四章 教会法规的法典化 第十五章 《教会法大全》 第十六章 《格氏律》 第十七章 《额我略九世手谕集》 第十八章 波尼法爵八世的《第六书》 第十九章 《格肋孟书》 第二十章 《编外卷》 第二十一章 《教会法大全》的权威 第二十二章 教会法的法律或国家权威 第二十三章 《教会法大全》的法律价值 第二十四章 英国教会法的权威 第二十五章 《至尊法案》和《圣职人员服从法案》影响下教会法的权威 第二十六章 教会法的教会权威 第二十七章 作为整体的教会法第二编 论教会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章 论教会权力 第一部 论治权 第二十九章 宗徒与世界主教团 第三十章 圣秩与治权 第三十一章 治权的种类 第三十二章 治权的取得——头衔 第二部 行使治权的圣职人员——圣统制 第三十三章 主教居间行使治权 第三十四章 伟大的宗主教 第三十五章 教宗 第三十六章 罗马教廷 第三十七章 低级宗主教或高级教长 第三十八章 总主教与都主教 第三十九章 都主教的司法代理 第四十章 教区主教 第四十一章 主教的选举 第四十二章 主教的批准、调职与辞职 第三部 治权的单元——教区 第四十三章 教区治权 第四十四章 圣职团 第四十五章 主教的管理员 第四十六章 教区管理员 第四十七章 堂区圣职人员第三编 论尘世教会的圣洁及维护所需的特定要素 第四十八章 论恩宠、恩惠与惩戒 第一部 恩宠的手段 第四十九章 圣事、类圣事和公开敬礼 第五十章 圣事 第五十一章 圣洗圣事 第五十二章 圣体圣事 第五十三章 类圣事 第五十四章 坚振 第五十五章 傅油和终傅 第二部 论神恩 第五十六章 神圣的身份 第五十七章 广义的圣秩 第五十八章 圣秩 第五十九章 司祭职 第六十章 司祭职的资格 第六十一章 论圣职人员的亏格 第六十二章 主教 第六十三章 主教的资格 第六十四章 主教的职责 第六十五章 执事职 第六十六章 小品 第六十七章 婚姻 第三部 惩戒与制裁 第六十八章 教会的司法权 第六十九章 教会司法权的主要事项 第七十章 教会的犯罪——小罪与大罪 第七十一章 私下的惩戒——补赎 第七十二章 公开的惩戒 第七十三章 圣职人员的惩戒 第七十四章 对圣职人员的制裁 第七十五章 对平信徒的制裁第四编 论中世纪和现代教会组织的扩张 第七十六章 12世纪教会身份的转变 第一部 教区制度的修正——有治权的子单元 第七十七章 教会的捐赠 第七十八章 教会财产 第七十九章 教会单元(教区)的财产 第八十章 教会财产的影响 第八十一章 堂区 第八十二章 堂区法人——堂区长 第八十三章 堂区禄位 第八十四章 堂区的牧灵职责 第八十五章 禄位的辞去 第八十六章 财团 第八十七章 团体与社团 第八十八章 修会与隐修会 第二部 圣体敬礼的修正 第八十九章 公开敬礼对感恩礼的取代 第九十章 公开敬礼与堂区制度 第九十一章 圣礼 第九十二章 时辰颂祷 第九十三章 圣所 第九十四章 教堂的祝福礼和祝圣礼 第九十五章 圣时——节 庆与斋期 第九十六章 圣时的遵守 第三部 教会惩戒在中世纪和现代的实施 第九十七章 教会司法职能的扩张 第九十八章 基督徒法庭 第九十九章 有合法管辖权的法官 第一〇〇章 原告和被告——代办律师和讼务律师 第一〇一章 民事案件中的原告 第一〇二章 刑事诉讼——控告 第一〇三章 刑事诉讼——告发 第一〇四章 审讯 第一〇五章 被告的可控性 第一〇六章 刑事诉讼——激活法官之职 第一〇七章 刑事诉讼——审讯 第一〇八章 刑事诉讼——裁判 第一〇九章 英格兰基督徒法庭的成文法限制 第一一〇章 英格兰教会诉讼程序的成文法规定 第一一一章 总结附录 译名对照表
前  言
"导读

奥斯瓦尔德·J.莱舍尔(Oswald J.Reichel),英国圣公会人士。1840年生于德比郡的奥克布鲁克(Ockbrook)。曾求学于牛津大学王后学院(Queens College,Oxford)。先后获得牛津泰勒学者、艾勒顿神学论文作家、约翰逊与丹尼尔神学学者等荣誉。莱舍尔于1865年晋铎,并于当年担任伯克郡北辛塞克堂区(North Hincksey,Berkshire)助理牧师。1865年至1870年担任牛津大学库德斯登学院(Cuddesdon College,Oxford)副院长。1869年至1886年担任斯巴雪尔特堂区(Sparsholt)的代理。卒于1923年。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有时我们都会犯错,但我们依靠天主的恩宠重新站了起来并获得新生。基督的身体依然是圣洁的,其一切训导的目的,乃是使其肢体(member)借助真理获得圣化。
  因此,这一组织乍看之下似乎至少是与个人的圣化有关,甚至被认为是真真正正为了促进圣化而建立。从世上每一桩特定的案件中读懂内心并衡量道德上的罪恶是最难的,所以要普遍做到这件事(至少是可能的)若从公众或教会的角度来看是最为艰巨的工作。而这就是教会法的任务,它不仅致力于规范组织及教会内职位的若干义务,也旨在通过分辨哪些归于个人、哪些归于整个身体,从而支配管理。因为“我们众人在基督内,都是一个身体,彼此之间,每个都是肢体”,所以“若是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都一同受苦”,若某一肢体执意沉溺于罪中,所有肢体的圣化也会大打折扣。
  此外,罪有时是面对巨大诱惑所表现出的全身无力,并需要他人真诚的帮助才得以成功克服;而在其他案例中,罪又是蓄意为之,对它的容忍会伤及所有人。教会法集由圣神(Holy Ghost)引导的前人智慧之大成,致力于通过受其管辖的案件来展现如何透过表象看到真实,如何将正义同仁爱结合,以使每个肢体及教会整个身体获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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