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契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基础因素;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动力因素;司法效益观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诱发因素;当事人主义之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支持因素;发达的辩护权以及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产生与发展之保障因素。辩诉交易从美国发端,在加拿大、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广为传播,在一片抨击与责难声中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无疑与其所独具的、其他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媲美的制度价值有着内在的链接。
中国法学界从最初对这一制度的一般性介绍,到有关该制度“进”与“ 不进”的理论争鸣;司法实务界从诸如“綦江虹桥案”“污点证人作证交易豁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孟广虎故意伤害案”第一个公开“吃螃蟹”的大胆尝试,无不揭示了诉讼法学者与司法实务者对于该制度能否“洋为中用”的深切关注。
中国法学界从最初对这一制度的一般性介绍,到有关该制度“进”与“ 不进”的理论争鸣;司法实务界从诸如“綦江虹桥案”“污点证人作证交易豁免”的“犹抱琵琶半遮面”,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孟广虎故意伤害案”第一个公开“吃螃蟹”的大胆尝试,无不揭示了诉讼法学者与司法实务者对于该制度能否“洋为中用”的深切关注。